雙方違約之違約過失相抵

作者:李洪田

安徽皖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有這樣一個案例,甲方公司作為發包人將案涉工程承包給乙方承建,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總價款伍佰萬元,主體工程建設至10層封頂時甲方向乙方支付總工程款的百分之二十,若甲方逾期付款,乙方有權暫停施工,因此產生的逾期施工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並應當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乙方違約造成工程逾期,按日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乙方按照工程合同約定進行施工,2020年3月10日完成10層封頂,經監理單位監理驗收確認,應付工程款600萬元。甲公司未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予以付款。乙方停止施工,工程逾期。甲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方承擔逾期施工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法院根據法律規定並結合本案事實作出判決認為,甲方違約在先,並且合同約定在甲方逾期付款的情況下,乙方有權暫停施工,即便一方存在違約事實,由於甲方的違約行為是工程逾期的主要原因,應當由甲方承擔自身責任,法院駁回甲方公司關於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案告訴我們,合同主體首先應當誠實守信,全面適當履行合同的義務,在自身違約的情況下,依法應當責任自擔,即便對方存在違約事實並因此造成損失,也應當依法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民法典從法律上對此作出規範,民事主體均應當予以遵守。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