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眾籌與私募股權投資的異同

股權眾籌與私募股權投資有一定的相似處,同樣存在很多差異,其最大的區別在於股權眾籌是依託於網際網路來實現募資的因而也被稱為“私募股權網際網路化”。

私人股權投資(又稱為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指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

股權眾籌的發展衝擊了傳統的“公募”與“私募”界限的劃分,傳統線下的籌資活動因此轉換成了線上,單純的線下私募也轉變成了“網路私募”,因此涉足傳統的“公募”領域。在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的大背景下,“公募”與“私募”的界限逐漸模糊化,開始變得非常不清晰,這樣也使得股權眾籌的發展不時地觸碰法律紅線。第一,募集方式不同。股權眾籌的開放性更強,本身就具有公開的屬性,是從大量人群中徵集人力、物力、資金等,體現出更多的“公募”特徵。眾籌徵集的是資金,實質是面向資金的“眾包”。我國關於股權眾籌的性質還未明確,無論是股權眾籌還是私募基金,募集方式上都是面向特定物件非公開發行,即兩者都屬於“私募”性質。

2012年4月,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該法案在一定條件下解除了創業企業不得以“一般勸誘或廣告”方式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限制,規定證券發行機構(包括所有由證券發行機構直接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實體)可以透過公眾集資進行證券發行或銷售。該法案將股權眾籌的法律性質明晰化了,即股權眾籌不再強制性規定為私募性質。

第二,組織模式不同。股權眾籌的組織模式主要有公司制和合夥制兩種,公司制的股權眾籌即投資者作為新股東加入融資公司,其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易引發經營風險。合夥制的股權眾籌即投資者全部加入一個合夥企業,一般是有限合夥企業,由該合夥企業與融資方合作,此種形式較公司制在稅收及組織程式上優熱日前我國以合夥制股權眾籌模式為主流模式。

私募基金組織形式更為豐富,除了公司制、合夥制、契約制(以信託製為主)為基本的組織形式外,還出現了以“信託+有限合夥”為代表的混合制私募基金組織形式。股權眾籌與私募基金在合夥制組織形式上有巨大的相似性:兩者普遍採用有限合夥的形式且約定投資人為有限合夥人(LP),由特定投資人或專業人士擔任普通合夥人(GP),並且約定激勵方案等。

股權眾籌的合夥制在組織形式上存在兩種特色。

(1)股權眾籌是投資人與融資人的合夥制,雙方共同設立有限合夥企業,融資方為普通合夥人,投資方為有限合夥人,投資方直接從合夥企業獲得投資收益,典型代表是人人投平臺。私募基金是投資人自己的合夥制,是投資方透過合夥協議成立一個合夥企業,再由該合夥企業加入融資方成為新股東,投資方透過成立合夥企業來獲得自己的投資收益,合夥指的是投資人的合夥。

(2)股權眾籌中還出現“領投+跟投”的“領投人”制

度。較早實施該制度的是國外著名眾籌平臺AngelList,稱為Syndicates(音譯為“辛迪加”)。我國的天使匯及京東股權眾籌平臺均引用了“領投人”制度,在該制度中,股權眾籌平臺對領投人提出了更嚴格和更專業的要求。在“領投人”制度中,領投人雖然也是投資人,但相較於普通投資人其更有獨立性,類似於私募基金中VC的角色。

第三,兩者的門檻不同。股權眾籌要求投資人具有風險承擔意識,要求是合格投資人作為股東參與到專案中來。股權眾籌需求的不僅僅是資金,還有人脈和資源,大家一起盤活一個市場乃至一個行業。這就要求投資人要有股東思維,要明確責任和權利,收益共享風險共擔,而非投資完成之後坐等收益。目前,從實踐中看,各個股權眾籌平臺出於保護投資者的目的,均要求投資者實名認證並對投資者設立一定門檻①。例如,京東股權眾籌平臺

要求自然人投資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①金融資產超過100萬元;2年收入超過30萬元;③專業風險投資人。同時要求投資人上傳名片。天使匯對投資人要求較為嚴格,要求自然人投資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①知名天使投資人、名企高管、合夥人或有過TMT天使投資案例10萬元起的自然人;②最近兩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或家庭(個人及其配偶)年均收入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③個人名下貨幣及其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④個人名下固定資產(除主要居所)市值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但各網路投資平臺對出借人的條件規定均不相同。除此外,單次投資門檻數額及監管部門也不相同。私募基金的標準是100萬元起投門檻,需要在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備案。股權眾籌是1萬元、2萬元金額不限的投資門檻,根據《徵求意見稿》規定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管理。

第四,投資目的不同。股權眾籌與私募基金都有獲取收益的目的,私募基金目的較為單一,僅為了獲取收益,而股權眾籌的投資目的更加多樣、更加豐富,部分股權眾籌投資本身就兼有資助和投資雙重性質。另外,會籍式股權眾籌的投資目的並不在於投資專案本身而在於獲取更大的社會資源。

第五,投資階段不同。選擇股權眾籌的企業往往處於種子期或初創期,體量較小,融資額度普遍偏低,主要針對“草根”投資者。有些國家甚至對股權眾籌的融資上限進行了規定。私募基金的融資方往往已經形成一定規模,體量較大,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貫穿Pre-IPO期及之前各個時期。

第六,投資風險不同。由於眾籌平臺小微、密集,投資者專業水平及投資經驗均不足,難以專業化,融資方資訊透明度低等原因,股權眾籌存在的不確定性與風險較高。同時,部分股權眾籌兼具資助性質,使得風險更加複雜化。私募基金運作方式較為成熟,為單純性的投資,且私募基金往往投資額度較大,專業化較高,投資方可以對融資方進行完善的盡職調查,所以相較股權眾籌來說,私募基金投資過程透明度高,風險較低。

股權眾籌與私募股權投資的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