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陽街道主任廖勇打人,怎麼有人為他洗白?

洗白一:開除黨籍是很重的處罰了,已經是頂格處罰

開除黨籍是黨紀處分,是對黨員違紀的處理。政務撤職是政務處分,是對公職人員違法履職的處理。

僅僅追究黨紀政紀責任還不夠,

因為作為黨員和公職人員的基礎和前提的是,廖某還是一個社會公民,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種責任並行不悖,不存在相互吸收的問題。

現在的處理結果是,

廖主任的黨籍相當於替死草人,替他檔掉了該有刑事處罰。

洗白二:廖勇帶人這樣處理問題是對的

危某損壞門鎖的行為是他和物業之間的事,物業本該報案,由當地派出所處理糾紛。而物業向街道辦報告,也未嘗不可。

但是街道是沒有執法權的,只能組織調解。

廖勇作為街道辦綜治中心主任介入,說明就沒把危某的言行當作個人層面的違法行為,而是當作潛在的群體事件苗頭。

再者,與其說是調解,不如說是幫物業出氣。既挽回了損失,又教訓了業主,還能殺一儆百。

如果物業報警,警察大機率晚點上門,上門也不會去4個人,更不會動手教訓業主。物業不是傻子,誰能辦事肯定先找誰。

至於廖勇對危某乾的事,說好聽點,是強制調解、搶先化解法律糾紛。說難聽點,根本就是濫用職權,狐假虎威傳喚去派出所,是類似流氓地痞的危脅傷害行為。

像這位來自湖南說的特殊情況,我不清楚湖南的街道人員可以替代警察作用,還請各位湖南的朋友幫忙解釋下。

洗白三:有因才有果,業主被打因果報應

危某損壞小區出入口門鎖。

這種案件警方一般會做調解和批評教育,或令其賠償門鎖損失。業主大機率也會服從,不服從就拘留。

這完全可以按照相關法律處理。

但是廖勇上門毆打、辱罵、威脅屬於嚴重的尋釁滋事,性質惡劣,比起危某更甚百倍,難道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嗎?情節最輕的也要拘留加罰款。

被打就是最終導向嗎,不能被批評教育嗎?

我都沒有替危某開脫,麻煩洗白的人也不要覺得廖勇打人情有可原。

洗白四:廖勇所作所為構不成刑事處罰

你們說廖勇

沒有故意傷害

,這點我認可。畢竟危某被打沒有去做傷情鑑定,沒法根據傷情的等級來進行判定。

你們說廖勇

不算私闖民宅

,這點也認可。畢竟廖勇入戶系危某同意,該罪要求非法進入或進入後要求退出而不退出,故難以認定本罪。

那廖勇濫用職權,假扮警察傳喚,算不算違反治安管理罪?

那廖勇打人輿論影響非常惡劣, 算不算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普通百姓砍自己種的樹被判3年罰15000呢,廖主任上門打人道個歉就完事了

難以服眾。

關注我,一起關注大時代下的小人物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