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管委會違反協議要收回土地,怎麼辦?律師解答來了

工業園區管委會違反入園協議要收回土地,怎麼辦?近期在多個企業主來諮詢律師這類問題。在律師的日常辦案過程當中,也出現過許多類似的問題,那麼遇到這樣的問題,應該怎麼解決,法院又是怎麼認定的呢?那麼,孟雷律師透過具體的案例來跟大家一起探討一下。

園區管委會違反協議要收回土地,怎麼辦?律師解答來了

在招商引資過程當中產生糾紛、收回土地等等相關的一些問題,下面的這個案件有一定的典型性。因為該企業主也是透過前段時間到我們所裡來諮詢,進行了深入溝通交流,後來也是委託了律師辦理。律師經過詳細研究之後發現確實有一定的典型性,那麼,先簡單介紹一下這個案件的一些情況。

基本案情:福建某開發區是省批准成立的開發區,律師經過現場的勘察,該開發區設計的畝數應該有2000多畝土地,但是其中有一部分的土地前幾年進行的建設,發現該園區的建設存在一些問題,有很多地方也並不規範,手續不齊全甚至有的是工業廠房當成了住宅,確實存在一些不規範的問題。開發區的成立一般是經過更高層的部門或者省級部門或者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可能有一些新的規劃調整,要重新對園區進行規劃,重新開發建設這類的情況,那麼肯定會涉及到園區現有建築的拆除,收回現有的土地要進行重新開發的情況。

當然這可能需要幾年的時間,那麼面臨的問題是對目前已經簽過入園協議,或者對簽過招商引資協議的這部分企業來說,企業目前的土地上涉案的廠房,應該有幾十萬平方米,甚至還有一些其他的一些住宅的房屋。所以這塊土地要收回就面臨著一些問題,比如入園協議怎麼辦,如何進行補償等等的一些問題。但是,該案件的背景是園區裡面有很多的倉儲物流、傢俱廠家等等,還有一些其他產品生產等等企業,因為園區建設比較亂,所以收回土地,補償的問題比較難處理。

在實踐過程當中,很多企業主都不知道這個園區規劃調整的真正目的是什麼,但是從案件情況來看,先是主管部門透過管委會進行的調整,因為之前園區與企業簽訂的是招商引資協議,有的叫入園協議,簽訂招商協議當中有一個約定,企業達到或者完成一定額度的稅收,然後要完成多少的任務。律師認為園區是要進行開發,有多家的企業收到了管委會提起解除協議的通知,產生了民事的訴訟,要求收回土地。管委會透過民事訴訟的方式想收回土地,當然有的企業主收到了解除入園協議的通知。園區是想採用收回土地的這種方式達到這種收回土地的目的。

那麼,從法律上來分析,我們認為存在一些明顯不符合法律的地方,先要了解一下,企業主與管委會或者是與當時某個行政主體簽訂的招商引資協議的性質。

在最高院作出《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之前

,對於行政協議還是民事協議有一些爭議,但是從目前司法解釋的釋出以及最高院陸續頒佈的行政協議的典型案例來看,招商引資協議是屬於行政協議。但是,現在有的開發區或者工業園區,還有人認為這是一個民事協議提起了民事訴訟,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是明顯是不對的。簽訂的是招商引資協議,當然招商引資協議有的名稱不叫招商引資,有的地方叫入園協議。有的是訂立的其他表現形式的協議,那麼這些協議與行政部門簽訂的協議,完全屬於行政協議。那麼行政協議根據其性質來看,管委會或者是行政部門這一方能不能提起民事訴訟?明顯是錯的。在行政協議法律的規定中,行政部門是不可以作為原告起訴行政相對人提起民事訴訟的,屬性是錯的。

第二行政機關也不能作為原告,行政協議存在一些糾紛,可以透過其他的途徑來進行,比如非訴執行的程式來解決,所以這個是明顯錯誤的。當然也有的作出瞭解除協議然後收回土地,那麼解除協議收回土地對不對?這個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首先解除入園協議能不能收回土地,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如果是收回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收回土地應當透過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的許可權、法定的程式來收回。

對於招商引資協議,行政部門有沒有收回土地的許可權?我認為它不具有收回土地的許可權。因為對企業主來說,入園的時候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是透過正常的程式取得了土地出讓的合同,交了土地出讓金,

那麼收回土地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式,不能透過撤銷招商引資的協議來收回土地。

從法律上來說,即使撤銷招商引資協議,也達不到收回土地的目的。

招商引資協議只是一個框架型的協議,招商引資協議階段的任務完成之後,該項工作就已經完成。如果存在以後後期的供地、稅務、工商、建設等等由其他法定的機關部門來完成這些工作。如果存在一些包括稅務上問題或者是建設上的問題,如違法佔用土地、工商等問題,如果存在違法的地方,應當由相應的職能部門進行處理,而不是透過一個招商協議解決了所有的問題,這種情況是不對的。

但是,作為很多企業主來說不了解相關的行政協議上的專業知識,對於企業主來說很難去了解太專業的法規。對於解除協議收回土地這種情況,如果行政機關作出這樣的通知,屬於行政行為。按照《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這份解除協議收回土地的通知,對企業主來說,權利和義務已經產生了影響,那麼,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是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要求撤銷的。

當然,如果是省級開發區設立的管委會,相關的行政機關管委會開發區,涉及這樣的開發區被告的,一審是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有的地方涉及交叉管轄,各地省高院有類似關於管轄的相關的一些法律規定。

在有的工業園區裡面,我們還會發現開發區管理部門不僅會透過解除協議、解除通知等,透過民事訴訟或透過其他的方式,逼迫企業先進行搬遷或者自行搬遷、自行撤離,透過其他債權、債務的關係,透過企業存在違法的一些問題等等,透過給企業增加一些壓力,導致企業不得不搬離廠房,交出土地,當然手段和方式有很多種。

但是作為企業主來說,我們認為要看到更大的一個局面,當然這些我們透過這些現象,做一個推測。具體以後的發展趨勢,肯定有待於案件的發展,但是對於類似的開發區,簽訂協商協議過程當中產生的糾紛,產生類似的一些案件的一些糾紛,需要更加註意的是不只要看表面的一些法律程式,還要看到背後真正的一些實質性的問題。

因為這種情況下顯然是開發區為了降低徵收的成本,沒有經過正常的徵收收回土地。按照法律規定需要徵收收回,要給予合法合理的補償。當然這種顯然是開發區規劃為了達到這種少給補償這種目的,不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式徵收,透過間接的方式達到這樣的目的。所以對於在開發區簽訂招商協議產生的糾紛,以及開發區徵收收回土地這類的案件,企業主尤其要予以重視,不僅在法律上需要專業的人士進行分析,其次要根據目前的一些現象,長遠去看待。對於企業主來說,早做準備,更多地收集保全目前的證據,對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定有很大的幫助。

在遇到類似問題的時候,可以及時地向專業的律師團隊進行諮詢,律師會根據法律規定、地方政策、相關部門的檔案通知以及相關的案件判例等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向我們諮詢,政商糾紛當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師。我們會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地方政策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相關案例的規定,結合案件的一些事實證據給出詳細的法律意見,採用“四步維權法”制定初步的維權方案。運用法律知識與主管部門協商談判,爭取獲得公平、滿意地解決。

本文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