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有高手:“別拿強拆嚇人,翻書看看,強制拆遷沒有法律依據”

有一天,一個專門辦理徵地拆遷的律師,不無感慨地對我說:真是高手在民間,碰到的一個拆遷戶,手上拿手的徵收拆遷資料,嘴上說的拆遷方面的事,專業水平真的不亞於專業人士。

民間有高手:“別拿強拆嚇人,翻書看看,強制拆遷沒有法律依據”

”何以見得呢?“”我覺得律師吐槽有些誇張,不過是感嘆現在什麼事情都難做而已,可接著他說的一些事情顛覆了我的一些看法。他去拆遷工區,本想找些這方面的案件做些代理,順便增加些見識,讓法庭辯論更加鮮活,聽到的話也讓律師吃驚,一個拆遷戶對前來做工作的人說:“別動不動拿手強拆來嚇人,你們好好去看看相關法律,哪一條哪一款規定有強制拆遷?” 這話有點石破天驚,也讓聽到這話的律師真的回去翻了不少書。

我也好好找了一些相關方面的書籍,相關規定是這樣的:

[機智][機智][機智]強制搬遷有法定依據,徵收條例上說得很明白[機智][機智][機智]

“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

達不成補償協議

,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

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在

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

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驚呆][驚呆][驚呆]是強制搬遷![驚呆][驚呆][驚呆],就是強制搬遷還羅列了一大堆條件。

這裡說的意思很明白,是強制搬遷,

不是

強制拆遷,強制搬遷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已簽訂協議沒在協議約定的時間搬遷,二是沒有達成拆遷協議,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徵收主體作出徵收決定,這個決定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客觀居中地對要徵收(折遷)的房屋作出一個補償決定,如果當事人對決定不服,可以向作出決定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既不起訴又申請複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這條規定前面還有一條:先補償,後搬遷。可見強制搬遷也是有嚴格的法律程式的。

​​​[機智][機智][機智]強制拆除有法律依據,城鄉規劃法上規定得也很清楚[機智][機智][機智]

民間有高手:“別拿強拆嚇人,翻書看看,強制拆遷沒有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從條文可以看出:違反城鄉規劃法的建築有三種處理方式,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拆除是最後一個措施,而且是不能透過停止建設和限期改正兩個措施來消除對城鄉規劃法的實施的影響。

民間有高手:“別拿強拆嚇人,翻書看看,強制拆遷沒有法律依據”

而對鄉、村莊規劃區內用詞最重的是

可以拆除。

城鄉規劃法裡限期拆除裡並沒有強制兩字,不過行政強制法和行政處罰法裡規定了相應的辦法,也算有明確的依據。

“強拆”是指強制拆除還是強制搬遷?與強制拆遷是不是一回事?

採取強拆除的物件通常是嚴重違反了城鄉規劃法或土地管理管理法,違規佔用農用地進行違法建設的行為,這些行為尤其是發生在城鄉規劃法頒佈之後。

看過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處罰法後,回過頭來再看《國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

先補償、後搬遷。”

而強制搬遷則有個前提,“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也就是說就是採取強制搬遷也要給予合法的補償後再搬遷,是被徵收人不接受補償,又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才能強制搬遷,並且強制搬遷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民間有高手:“別拿強拆嚇人,翻書看看,強制拆遷沒有法律依據”

同時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此以外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對此,應該怎麼評價

“別拿強拆嚇人,翻書看看,強制拆遷沒有法律依據”這句話呢,歡迎探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