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之「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

刑事案例之「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

【重點先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利用資訊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釋出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資訊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釋出資訊的。

【基本案情】

1。2020年2月至2020年9月間,

被告人餘某為謀取非法利益,使用其微信賬號加入“兔寶寶常州”等51個微信群,並利用微信外掛工具在微信群內釋出介紹賣淫的資訊。經對相關資料進行提取檢驗,上述51個微信群組成員數累計達9328個。

2。2021年2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餘某為謀取非法利益,使用其微信賬號加入“大咖無錫揚州常州”等34個微信群,並利用微信外掛工具在微信群內釋出介紹賣淫的資訊。經對相關資料進行提取檢驗,上述34個微信群組成員數累計達3419個。

3。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湯某凡為謀取非法利益,使用其微信賬號加入“兔寶寶常州”等51個微信群,並利用微信外掛工具在微信群內釋出介紹賣淫的資訊。經對相關資料進行提取檢驗,上述51個微信群組成員數累計達9328個。

被告人餘某、湯某凡歸案後如實供述上述事實。被告人餘某、湯某凡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餘某、湯某凡向群組成員數累計達到三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傳送違法犯罪的資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援。

辯護人所提關於被告人湯某凡初犯、認罪認罰、預繳罰金,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關於辯護人所提被告人湯某凡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餘某、湯某凡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餘某、湯某凡認罪認罰,均依法予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湯某凡有劣跡,酌情予以從重處罰。

被告人餘某、湯某凡已繳納罰金,均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餘某犯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湯某凡犯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期羈押的29日予以折抵,即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

【微法簡評】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

利用資訊網路提供資訊的連結、截圖、二維碼、訪問賬號密碼及其他指引訪問服務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釋出資訊”。

另外,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的“違法犯罪”,包括犯罪行為和屬於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型別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全文完,感謝您的耐心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