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錯了錢,能不能要回來?

生活中正當權利受到侵害時難免會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然而被侵權方一般是處於弱勢方的,不論是經濟上(訴訟費諸如此類)以及渠道上(不認識專業律師,很少跟律法打交道)的缺失,都使得自己只能吃悶虧,而近訴訟投資機構針對處理這類問題上,有著天然的契合性,一方面全資墊資替被侵權方打官司,另一方面透過大資料匹配最合適的律師保證官司的勝訴,退一萬步說,官司沒能打贏,也不會收費,對於被侵權方,訴訟投資是最好也是最為合適的利用法律維護合法權益的渠道與工具。至於訴訟投資的最好去處,或是需要免費諮詢,可以認準安枕無憂訴訟投資。

正文

在資訊化時代的今天,網際網路普及到了人們生活中的各個方面,有別於傳統現金交易的錢貨兩訖,移動支付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使得交易的雙方以及過程變得模糊化,偶爾就會有些差錯。比如,錢打錯了賬號,操作失誤,付款金額輸錯……,有時幾塊錢,也就懶得追究了,但涉及金額較大,聯絡對方也難以解決之時,就需要求助於法律了。

轉錯了錢,能不能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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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轉錯帳,不當得利該不該還?

▌基本案情

近日,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判決被告梅州市某水泥有限公司應向原告梅州市某工程安裝有限公司返還不當得利款300150元。

原告是一家經營水電工程安裝、消防工程施工的有限責任公司,被告是一家經營水泥製造、銷售的有限責任公司。

近年來,雙方無業務往來,也無債權債務關係。2018年12月,因原告員工疏忽大意將本應匯給供貨商的300150元材料款轉賬至被告的賬戶上。

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遂向梅縣區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返還30015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告、被告之間並無業務往來及債權債務關係,原告無合法根據取得被告的轉賬款300150元,被告亦認可系無理由獲取該筆轉賬款,因此雙方構成不當得利債的關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相關規定,被告在庭審中也表示並非不願意退還該筆不當得利款,而是因為被告的賬戶被其他法院凍結,無法退回該筆款項,

現利益所有人(即原告)請求不當得利人(即被告)返還不應得的利益300150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援。

綜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

誤轉貨款,受損人是否有權要回?

▌基本案情

原告阿秀從事金銀回收生意,與被告羅某是微信好友。2018年1月9日晚,阿秀透過微信轉賬貨款時,誤將4530元轉給了羅某,阿秀立即向羅某發微信說轉錯了請求歸還,但羅某非但沒有回微信,還點選確認收款,並關閉手機。

阿秀在事發當晚前往當地公安局請求聯絡協調此事,可羅某還是無迴應。

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阿秀將羅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羅某退回4530元。被告羅某沒有出庭答辯。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本案中,

原告主張其誤將4530元微信轉賬給被告,並提供了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微信交易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詳細資料、報警回執等證據證實。

而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出庭質證及抗辯,且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被告取得該款項具有合法根據,故法院對原告的主張予以採信。

法院判決,被告羅某向原告阿秀返還4530元。法官認為,

碰到這種“天上掉餡餅”的事,也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把不當得利返還給當事人,避免因不當得利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溫馨提示

生活中轉錯賬的例子,大家或多或少都曾有過或者聽過,諸如此類,不一而足,文末在此提醒移動支付固然方便快捷,但操作時一定要認真核對,避免誤轉入他人賬戶。

使用者如不慎出現此類情況,可以先主動與對方溝通、協商,協商不成時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儲存好微信(手機)轉賬記錄和銀行卡明細記錄,作為證據提交。

另外有道是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一般情況下,不當得利中的受益人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主動將獲得的金錢返還受害人。

許多人認為只要自己沒有主動採取違法手段獲取錢財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事實上,

雖然受益人在獲得利益時並沒有違法行為,但如果弄虛作假、拒不返還,便會演變成違法行為,

必要時法院可以強制其履行返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