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對好人那麼壞,對壞人那麼好——看弒母案的判決

12歲少年吳某在6未成年人殺人碎屍案後再次成為未成人犯罪相關的社會熱點。12歲的吳某因抽菸偷竊不滿其母親的嚴苛管教,執刀弒母,狂捅其母親20多刀,造成雙手離斷,骨頭外露,頭部多處傷口,血肉模糊。更讓人心寒的是其事後毫無悔意的冷靜與冷漠,換掉衣服,反鎖房門,拿其母親的手機玩了兩盤遊戲,撒謊請假,以及被抓以後的滿不在乎:“我又沒殺別人,我殺的是我媽。”“學校不會不讓我上學吧。”“你們能把怎麼樣。”

絲毫不出意外,吳某因未滿14歲,在關了一週以後被釋放。其親屬想讓其回到原來的學校繼續上課,希望不要拉下學業。無論是其爺爺奶奶還是父親,都認為學校與政府有義務繼續撫養與教育吳某,而從未認識到,自己才是教育吳某的第一責任人。至於死去的母親,無論是丈夫還是公公婆婆,沒有一人表達過對她的哀愴。

我國對於少年兒童權益的保障主要來自兩部律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犯罪法》。但實際上這兩部都是“軟法”,真正讓犯罪的未成年逃脫懲罰,逍遙法外的“硬法”是《刑法》第17條: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未成人犯罪從來都是一個敏感的話題,在最該天真無邪的年紀開出罪惡之花總是更加的觸目驚心,尤其是受害者同樣是未成人的時候。近年來隨著資訊傳播技術與營養的發展,未成年惡性犯罪增多,甚至有一部分犯罪是罪犯在知道相關法律規定而肆無忌憚的故意行為。據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未成人犯罪司法大資料顯示,侵財及尋釁滋事等暴力犯罪佔了極大比重。

為什麼對好人那麼壞,對壞人那麼好——看弒母案的判決

為什麼對好人那麼壞,對壞人那麼好——看弒母案的判決

為什麼對好人那麼壞,對壞人那麼好——看弒母案的判決

為什麼對好人那麼壞,對壞人那麼好——看弒母案的判決

為什麼對好人那麼壞,對壞人那麼好——看弒母案的判決

為什麼對好人那麼壞,對壞人那麼好——看弒母案的判決

一樁樁一件件觸目驚心,絕非孤立。

這些駭人聽聞的惡性案件都因犯案者未滿14歲而逃脫了法律制裁。相對的,在未成年人保護法案更加完善的美國發生的10歲女孩踩死6個月大嬰兒案,女孩被控故意殺人,犯一級謀殺罪,戴手銬出庭,恐面臨重刑。為了使心智尚未發育完全的未成年人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刑法》透過年齡分層給予了更廣泛更硬核的寬容與善意。但在資訊爆炸的今天,這種寬容與善意更多的變成了對作惡的縱容!

公正是法律立足之基。與階級一起,是人類社會發展最為顯著的特徵。五湖四海,大千世界,有史載上下五千年,不分人種不分地域,都不約而同的形成過階級內以公正為基礎的法律條文。“公正”這個詞,包含了“公平”與“正義”,倡導以非暴力的形式解決糾紛。《學說彙纂》有載,“正義”是給每個人屬於他自己的權利的永恆不變的意志。法律基於社會道德而形成,反過來維護著社會的基本道德規範與公序良俗,以此維護社會基本秩序的有效執行。

吳某犯下弒母之罪,在無任何有效懲罰及管教措施之外,還想將其轉到無人認識的學校繼續上學,這不僅僅違反了法律基礎的公正原則,也侵害了無辜者對於自身生命安全最基本的權益。誠然很多少年犯都有一個可憐的身世和令人唏噓的家庭背景,但其悲慘身世帶來的負面影響不該讓無辜者揹負。消除這種身世及其背後的家庭根源才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真正該做的事,而不是讓無辜者用鮮血為之買單。法律本當維護社會穩定,而不是加劇社會恐慌情緒。

法律的基本意義除了矯正與最終,還有明示與預防,除了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以外,校園霸凌是更為廣泛的違規行為。霸凌者沒有有效的懲罰及糾正措施,律法沒有任何威懾力來明示與預防,被霸凌者更缺乏有效手段來維護自己最基本的權利,實現矯正與最終。教育機構的漠視,相關法規的缺失,使得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國的現代社會,“以暴易暴”式的教育不斷興起。在最該樹立起遵紀守法意識的年紀,生長在弱肉強食的現實裡。吳某回校,更是為學習期的其他未成年人起到了一個極其惡劣的示範。

英國未成年人承擔刑責的最低年齡是10歲。在兒童權益保護嚴苛,對基於兒童的犯罪、色情等零容忍的美國,也有很多州最低刑責年齡低於12歲(如紐約州是7歲)。即使在受《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約束的加拿大等國最低刑責年齡為12歲,且英美不少國家的法律中有一條“惡意補足年齡原則”,即如果他們知道是惡行而實施時,則追究刑事責任。除了“惡意補足年齡原則”外,對於低齡兒童犯罪還有相應的“兒童宵禁規定”和“兒童安全規定”的管束,當其頻繁觸犯法律,其父母也要面臨相應的連帶責任。

國內對於未成年犯罪“一刀切”的做法爭議已久。在無懲罰措施的情況下,連有效的防範與管教措施都不曾擁有。《刑法》的相關條款在一定程度上違反了立法的基本原則,理當進行相應修改。在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判決的前提下,完善立法,同時應該基於法律本身的目的——即法律的目的在於公正而不是法律本身,當法律不夠公正時,公正本身就是超越法律的判決依據。從懵懂幼童到耄耋老人,任何人都不該存於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