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講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中的人員人工費用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促進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產業結構調整的稅收優惠政策。一直以來,國家支援企業研發投入的決心不變,所以政策也在不斷最佳化。扣除比例從50%升至75%,扣除範圍有所擴大,政策的延續時間也不斷拉長。相對來說,目前稅務機關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專項檢查也較少。可以說,這個政策,門檻不高,不用稽核,是降低企業所得稅比較好用的一個稅收優惠政策了。那怎麼才能做到儘量合規,不觸碰稅法底線呢?這個可以講一個專題,今天就先講講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中的人員人工費用。

此項費用的會計核算口徑大於加計扣除稅收規定口徑。加計扣除稅收規定口徑中可加計扣除人員人工費用歸集物件是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分為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輔助人員三類。檔案《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分別對三類人員進行了界定: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專案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允許扣除的費用包括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關注點1:

研究開發人員既可以是本企業的員工,也可以是外聘研發人員。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關注點2:

研發人員如果同時兼任著產品開發職能、管理職能、銷售職能等其他職能,這相當於從事了非研發活動。,企業應對其人員活動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佔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關注點3:

年金不屬於《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費用的歸集範圍,因此不能加計扣除。

關注點4:

有些企業會給研發人員計提獎金,但當年未實際發放,這部分費用需要在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

剔除

。待實際發放的年份,如果研發專案還存續,可以進行加計扣除。但這會導致申報表出現一個系統報錯,提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表中的“人員人工費用”大於職工薪酬支出表中的“工資薪金支出”,這需要提交說明檔案解釋一下。有些稅務局可能就要徹查獎金計提、發放的情況了,所以要把相關材料準備齊全。不想被稅局檢查的企業,可以自行控制一下獎金的發放進度,預判一下每年實際發放多少可以不超過當年的人員人工費用,這樣就不會造成太多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