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說:小心使得萬年船,一旦後悔真是難!後悔藥是真的沒地兒買啊……
書接上文,今天侃侃“後悔無效”的第三個話題——勞資雙方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後,覺得錢要少了,後悔了,怎搞?!
一、案例呈現:
(一)協商前後,糾紛如何產生:
1、1992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餘小水於與北京某電力公司建立勞動關係。
2、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間,餘小水與東方人力資源公司(下稱東方公司)建立勞動關係,電力公司為用工單位。
4、自1992年5月1日入職以來,餘小水工作崗位、工作地點未發生過變化,僅勞動合同簽訂主體有變化。
5、2017年11月30日,東方公司、電力公司、餘小水三方簽訂《協議書》,《協議書》內容載明:“自2002年1月起餘小水方透過東方公司派遣在乙方工作,201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各方知曉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及勞動政策,自願達成以下協議,本協議未約定的事項,視為各方自願放棄,不再主張。協議約定如下:
(1)餘小水同意2017年11月30日與乙方協商解除勞務派遣關係,同意與甲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由東方公司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32000元,具體計算依據:丙方解除勞動合同前 12個月平均工資為1677元,按補償標準月2000元計算,餘小水自2002年1月至乙方工作的年限為15年11個月。此費用最終由電力公司承擔。
(3)餘小水今後不再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提出其他任何主張”。
6、協議簽訂後,餘小水收到《協議書》中載明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7、本來字簽了、錢到賬了,這事兒也算完了,但是餘小水越想越自己吃虧了,錢拿少了……離職《協議書》未按照其實際工齡(1992年入職)計算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顯失公平。
8、餘小水向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電力公司、東方公司支付1992年5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19600元。仲裁委不予支援。
(二)一審判決,駁回請求:
1、餘小水不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判令電力公司、東方公司支付1992年5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19 600元;(2)判令電力公司、東方公司支付2010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工資4000元。
2、一審法院:餘小水在協議中同意不再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再提要求,現在又告公司要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不予支援
3、一審法院認為: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2)餘小水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民事法律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其簽字確認的《協議書》明確約定三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就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數額及計算依據等達成一致,餘小水同意不再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對電力公司、東方公司提出其他任何主張,該《協議書》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三方均應遵照執行。
(3)餘小水再起訴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法院不予支援。《協議書》亦明確約定本協議未約定的事項,視為各方自願放棄,不再主張,綜上所述,法院駁回了餘小水的訴訟請求。
(三)二審判決,繼續駁回請求:
餘小水,越想越不服氣……進行上訴。
1、二審法院:《協議書》中明確約定“本協議未約定的事項,視為各方自願放棄,不再主張”,餘小水再提要求不能支援
2、北京三中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餘小水與電力公司、東方公司簽訂了《協議書》,對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及計算依據達成了一致意見,且各方在《協議書》中明確約定“本協議未約定的事項,視為各方自願放棄,不再主張”。《協議書》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餘小水亦未能舉證證明該《協議書》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上述《協議書》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屬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應按照協議內容履行。
4、綜上所述,餘小水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9)京03民終5663號(當事人系化名,非主線內容有刪減)
二、術士分析:
此案例不復雜,但是看得我很心酸……
1、用人單位,大機率是“套路”員工了:
明明餘小水是1992年就入職了,為什麼補償從2002年算起?要麼另有隱情,但從月工資2000元推斷,餘小水應該是最基層的員工,大機率還是套路了!
2、為什麼餘小水看似極其合理的訴求得不到支援?為什麼一審、二審法院都沒有“撥亂反正”?
(1)雙方/三方已經簽訂了《協議書》,白紙黑字+簽字畫押;
(2)《協議書》中明文“各方知曉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及勞動政策,自願達成以下協議,本協議未約定的事項,視為各方自願放棄,不再主張。”
(3)餘小水亦未能舉證證明該《協議書》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
這個時候,法院明明也知道餘小水吃虧了,但是既然是協議,就是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我們換一個角度思考,法院只是做判決,不能代替原被告思考,當初餘小水不同意,可以拒絕簽字!既然簽字了就是同意了,如果簽完字,可以隨意反悔!那麼以後《協議書》的公信力哪裡來?!社會秩序就可能“亂套”了。
3、作為員工要注意什麼?
(1)勞動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話不能亂說,
字更不能亂籤
,你做的每一件事都要承擔責任;
(2)如果弄不明白,可以
先拒絕簽字
,要一份紙質版,再打電話或者透過律師幫你
稽核
一下文字材料,看裡面
有沒有“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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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說一下人設問題:
我是一個人力崗位工作者;
我是一個工薪族,俗稱打工的;是窮二代,是生活在底層的普通老百姓;現在我也不靠發文章掙錢,也不為誰代言,目前也的確沒有金主爸爸找我恰飯……HR崗位分分鐘是一個精神分裂的存在(好人、壞人傻傻分不清楚……)
備註說明:
1、文章內容是基於筆者前期工作的所遇、所知、所想加工編寫,不代表本人從業的真實經歷,如有雷同純屬巧合;整理編寫的目的一方面是整理、沉澱思想,一方面以文會友,貽笑大方……
2、所引用的社會現象均從常規平臺如今日頭條、百度、微信公眾號的檢索,如有不實請告知,我配合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