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上肢血管瘤行射頻消融術,因操作不當導致患者肌腱斷裂

一、患方陳述

2019年2月9日,原告郭某某因左上肢可見多處青紫色腫塊,高於皮面,且周圍可見散在出血點、瘀斑,左側肩部可見一約4x1CM大小腫塊,而在被告x大學第三附屬醫院住院治療。入院時經被告確認,原告一切正常,無活動受限。經被告血管瘤外科室診斷,原告患有左上肢及肩部海綿狀血管瘤(靜脈畸形)。

醫療糾紛:上肢血管瘤行射頻消融術,因操作不當導致患者肌腱斷裂

入院後於2019年2月10日19時在全麻下進行了左上肢及肩部海綿狀血管瘤(靜脈畸形)射頻消融術。術後經被告血管瘤外科確認病情恢復順利,並且經上級醫師批准後,原告在2019年2月15日出院。

但被告在手術過程中因操作不當導致原告左腕拇長伸肌腱、指伸肌腱損傷。因此原告承受著巨大的痛苦在x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確認,原告在左上肢及肩部海綿狀血管瘤(靜脈畸形)射頻消融術後出現左拇指、食指、中指及環指呈屈曲狀,伸直不能,並腱鞘積液。

二、醫方觀點

原告部分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北京迪安的醫療過錯及原因力鑑定結論,確定的原告的損害後果限於射頻消融術後肌腱斷裂、行肌腱重建術及相關後遺症;根據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結論和《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可以確定,原告肌腱斷裂並不構成傷殘,而左尺神經損害遺留的肌力不足雖構成傷殘但不屬於本次醫療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

故我院承擔的損害責任範圍應限於原告行肌腱重建術的醫療費用及因此產生的相關費用,對於原告在我院的醫療費用系治療原發疾病必然產生的費用,原告鑑定的傷殘結果的損害,不屬於我院醫療行為過錯造成的損害範圍,我院不應承擔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

三、鑑定意見

醫方過錯與患者郭某某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原因力大小建議為同等原因。患者郭某某左側尺神經損害遺留相應肌群肌力4級評為十級傷殘。

醫療糾紛:上肢血管瘤行射頻消融術,因操作不當導致患者肌腱斷裂

四、醫療過錯分析

被告將患者收住入院後,對患者初步診斷為“左上肢及肩部海綿狀血管瘤(靜脈畸形)”,符合臨床診治思維與原則,但原告在被告處行“左上肢及肩部海綿狀血管瘤(靜脈畸形)射頻消融術”後,在外院行彩照示“左手拇長伸肌腱完全斷裂”。

考慮到患者入院時的相關檢查結果及射頻消融術操作位置相符合,並有合理的時序關係,再結合醫院聽證會上強調“此患者為重症靜脈血管畸形,病變面積較大,彌散,病變累及肌肉、肌腱、神經、骨質”,而送檢病歷亦未見患者核磁檢查結果的相關分析記錄,術前小結內亦未見相關表述,故不排除醫方未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而導致損傷發生的可能,醫方存在過錯。

另出院記錄中出院醫囑亦未見告知患者患肢需制動或避免劇烈運動等的相關記錄,故認為醫方告知欠充分,存在過錯。造成郭某某損害後果為射頻消融術後左手部分肌腱斷裂並行左前臂伸肌腱轉位重建術及相關後遺症。考慮到患者術前情況、術後相關檢查結果及治療經過,認為醫方手術操作與患者郭某某左手部分肌腱斷裂存在關聯性,

五、庭審意見

郭某某因被告醫療過錯所致各項損失合計162250。62元。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因被告醫療過錯所致損失,本院依據被告過錯程度,支援被告賠償原告合理損失50%的請求共計77125。30元及精神損害賠償金8000元,上述費用共計85125。31元。

醫療糾紛:上肢血管瘤行射頻消融術,因操作不當導致患者肌腱斷裂

六、法院判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法院判決,被告x大學第三附屬醫院賠償原告郭某某各項損失共計85125。31元。

【宣告】司法裁判案例。#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