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丟了,給影印件又不要,這可咋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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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中稅答疑特邀專家二哥

昨天說了一個財務人為難財務人的事。

然後有個讀者留言給我說,她還遇到一個奇葩同行,也是財務人為難財務人,他們郵寄專票,郵寄過程中就給丟失了,本來丟失這個事情現在處理也簡單,稅務局也有明確的政策給出來大家參照執行就行了。

發票丟了,給影印件又不要,這可咋整?

但是別人就是不接受影印件,你把政策檔案文號都發給她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她也堅持不要影印件,問她為什麼,她就也說不出個理由,最後就說這是他們公司的內部要求,不接受影印件付款。。。

你說咋整,這是要把人整神的節奏。

那你說這種完全就是財務人為難財務人的事情怎麼辦嘛?

你總不可能去稅務局舉報對方不收復印件吧,你還想不想收款了?

所以遇到這種事情唯一的辦法是什麼呢?

除了重新給對方開一份發票還能有啥辦法?

別人不要影印件,你只有重新開一份發票。

那重新開了一份不就重複納稅了?肯定不能重複納稅啊,所以之前丟失的那張只有作廢或者紅沖掉。

如果不作廢或者紅衝,你就要多交稅。

好了,問題的關鍵來了,作廢和紅衝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作廢的條件

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資料電文。

紅衝的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

‍規定,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可以開具紅字發票。

所以實際上你這個發票丟失直接作廢或紅衝都是不符合要求的,發票丟失直接作廢或者紅衝是違規操作,稅務機關可以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但是面對這種情況我又不得不這麼幹,不然我就重複交稅了。

在購買方實在不配合的情況下,二哥個人覺得先在電子稅務局做丟失報告、然後接受處罰(很多地方已經取消處罰),然後以報告處罰+自己的情況說明備查為支撐材料進行作廢\紅字沖銷發票後重新給客戶開具也是沒有辦法的辦法了。

現在稅務局其實對這塊作廢和紅衝是否滿足條件也並不嚴格檢查,就算是檢查到,你用相關的支撐材料說明一下,我想也問題也不是太大。

當然,其實最主要的還是會計人要加強學習,發票丟失本來不是個大事,你偏不要影印件真的要把同行整神。

你們有沒有遇到這種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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