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刑訊逼供,應該怎麼辦?

如果被刑訊逼供,應該怎麼辦?

刑訊逼供一直是冤案的重要原因,它的危害並不僅僅是遭受暴力時身體所承受的痛苦,更大的危害在於被取證之後可能要承受的罪名和牢獄之災。以往,對刑訊逼供的處罰,只能以“刑訊逼供罪”追究辦案人員的刑事責任;而認定犯罪事實的標準是“證據確實、充分”,在地位不對等、司法人員有所偏袒的情況下,遭受刑訊的嫌疑人很難證實“自己被刑訊”這個事實。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後,增加了“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式內容,這一程式最大的優勢在於,不需要嫌疑人證明“被刑訊”這個事實,只需要證明“可能存在刑訊”。這就大大減弱了遭受刑訊的人需要承擔的舉證責任,他們不需要提出確切的依據來證明一個事實,只需要提出可供調查的線索來證明一種可能。

那在遭受刑訊時,如何儘可能地保留證據或者線索,如何更有效地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以避免刑訊之後帶來的不利法律後果?

最關鍵的申請排除非法證據,這個是《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法官想偏袒而不去調查的風險很大。

1、提出申請的時機:在簽收《起訴書》或開庭審理時

在刑事案件移送法院之後,本人會收到法院向你送達公訴機關的《起訴書》,那麼在簽收的時候,就可以順便提出申請要求排除非法證據,或者把你事先已經準備好的材料讓送達人員轉交給辦案法官。

如果有律師,可以透過律師在這個階段向法院提出申請。建議找律師,因為本人寫的材料通常都會帶上個人感情,注重描寫自己遭受的痛苦,而抓不住重點;而律師可以要求召開庭前會議,專門就此情況進行調查,這也是本人難以達成的目標。

在案件開庭審理的時候,也可以直接當庭提出。一個稱職的刑事法官,在遇到被告人提出這一申請的時候,都應該就此問題進行調查。如果當庭提出的時候法官沒理你,那就多提幾次。

2、提出申請的內容:有針對性地提供相應內容

提出的內容如果光說一句“我被刑訊逼供了”,那你叫破喉嚨也沒有人會理你的。暴力只是刑訊逼供中最沒技術含量的內容,其他的還包括誘供、威脅恐嚇,或者凍餓曬烤累之類的軟暴力,所以在提出的時候,你需要根據實際進行調查的可能,有針對性地提供相應內容:

(1)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詳細資訊,這是必須提供的,否則根本沒法開始調查;

(2)血衣、傷痕等明顯可以確定遭受暴力的依據(比較少,但也可能存在,例如不讓睡覺時被綁著或者銬著留下的血印);

(3)人身檢查記錄(或者至少提供檢查時間、誰檢查、記錄可能存放在哪裡等線索)、醫療證明(或者看守所裡的醫生給你開的藥物、開藥的時間等方面的記錄);

(4)同監倉可以幫你作證的人員名單、聯絡方式(比如送往什麼地方,或者已經刑滿釋放等),這算是最靠譜的可調查內容,所以被刑訊的具體情況以及刑訊後生病之類的異常情況一定要多告訴你的囚友;

(5)其他你能想到的可以證明自己可能被刑訊的一切材料或線索。

3、委託律師依照程式進行

如果有刑訊逼供,一般也都發生於偵查早期,在批准逮捕之後就很少再刑訊逼供了,因此在偵查初期就委託律師,也有利於固定自己被刑訊的證據和線索。此外,律師能在閱卷的過程中發現一些本人無法發現的線索。

(1)審訊錄影。

現在很多地方都已經開始在訊問時同步錄音錄影,所以審訊過程中一般不會受到刑訊,但有時候連偵查人員自己都沒意識到,有些發問方式和態度是有問題的,存在誘供、威脅的嫌疑(因為其程度介於不文明訊問和非法取證之間),而作為接受訊問的本人可能自己並沒有足夠的業務能力來判斷。

(2)比對證據。

如上面在提押時間和訊問時間時提到的,提押後過了很長一段時間才訊問,這中間可能發生很多事情。但即使本人能提出這點,也不知道如何提供調查依據或線索。但律師可以透過閱卷,比對卷宗中提訊證的時間、筆錄的時間、審訊錄影的時間,並進而提出疑點。

(3)書寫材料和羅列證據、線索。

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來幹。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最關鍵的問題就在於接受方願不願意展開調查,而通常情況下本人的陳述不專業、抓不住重點和疑點、羅列不出有實際可操作性的調查內容,也是接受方不同意排除非法證據的原因之一。

4、目前實務中常見的排除非法證據的理由

一般來說,作為可能是非法證據需要排除或進一步調查的情況,常見的有:

(1)辯方已經提出較大的線索或者材料證實很有可能存在 非法取證,但偵查方僅僅是給出簡單的說明,沒有更詳細的證據或者出庭作證來推翻辯方的觀點。

(2)入看守所體檢時身體有傷,且入所後就馬上翻供。這種需要進一步調查身體傷痕的來源,對嫌疑人入所前的筆錄採信也需要十分謹慎,如果沒進一步證據,一般不作為定案依據。

(3)在非辦案場所進行訊問,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或者解釋。

(4)在訊問後即出現身體、精神上的異常。

(5)缺少相應的審訊影片(如正好就是認罪的那一次沒有影片),比較可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