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儲的選擇,不據其才德,而採取嫡長繼嗣制!

前言

“尊君抑臣”,相沿成為後世帝王維護君統的一項法寶。西漢中,董仲舒鼓吹“天人合一”“君權天予”論,皇帝至上,開始被儒家所普遍崇奉和接受。東漢章帝裁定編制的儒家經學大觀《白虎通義》,又正式將“君為臣綱”列為三綱六紀之首。以此為標誌,古代官僚對皇帝的效忠依附,開始成為官方認定的正統的君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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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間支配與依附

僱傭說、道義說等,則漸漸被遺棄或否定。這種效忠依附關係,還將封建家長制、主奴制等傳統因素,不同程度地滲入其內,糅合其中。司馬光說:“父之命,子不敢違,君之言,臣不敢違。父曰前,子不敢不前;父曰止,子不敢不止。臣之於君亦然。”,就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了。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禮儀對保護和維持皇帝、官僚間支配與依附的關係發揮了相當大的作用。前面我們談到的御用公文制、慶賀表章制、避聖諱制以及朝儀制度、郊祀廟祭制、尊號諡號制、皇帝陵寢制等,無一不貫穿著尊君抑臣、堂廉相隔的寓意。身臨上述禮儀之中,跪伏于丹墀之下的眾臣僚,油然“誠惶誠恐”,戰戰兢兢,感到皇帝主宰天下,至高無上,感到自己渺小可憐,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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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君抑臣之類的規制禮儀,直接目的之一就是鈍化和削弱官僚的獨立人格。獨立人格喪失大半,官僚自然會無條件地效忠和依附於主宰者皇帝了。皇帝、官僚間支配與依附的關係,還具有較強的排他性,即只允許官僚依附於皇帝一人,不允許依附和效忠於其直接上司或皇室宗親。否則就會被斥為結黨構逆等罪名,處以嚴刑。

誠然,這僅是見於國家典制的規定。在官場實際活動中,下級官吏與上司之間有時也會結為某種程度的私人依附關係。例如唐科舉入仕官僚中的門生與座主,歷代朋黨中的一般成員與黨魁,清代的投拜門生和“抽豐”陋習等。這種狀況是官僚內部的等級秩序、行政統屬以及官吏選舉等複雜因素所造成的,很難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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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朝廷通常是嚴格禁止和打擊的。宋代曾廢除“公薦”和“納公卷”,施行“糊名”“謄錄”“鎖院”等,以祛門生、座主之弊。明崇禎帝又“欽定逆案”,頒告天下,剷除閹黨,嚴禁官僚黨附派別、分立門戶及互相攻許。

清雍正帝則利用田文鏡等親信,嚴厲打擊科甲師生同年結黨袒護之風,懲辦科甲領袖李線、楊名時等。可見,下級官吏對上司的正常關係,應只限於行政統屬所規定的上、下級號令服從。至於某種場合下存在的私人依附,並不合法,通常要受到官僚對皇帝依附效忠關係的強烈排斥。按照國家典制,大小官僚只有一個效忠或依附的物件,那就是皇帝。任何高階官員不得僭取這種獨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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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官僚內部的分權制衡強化皇帝獨裁專制

中國古代官僚政治形成之際,“以權力制約權力”的政治學理論尚未正式問世。然而,古代官僚行政活動中運用分權制衡原理,卻是相當廣泛的。戰國時,諸侯國普遍實行相、將分職。相掌行政,將總軍事。秦漢以後,沿襲其制,率以宰相掌行政,太尉掌武事。地方官府也接受東漢末軍閥混戰、唐藩鎮割據等教訓,長期實行兵民二柄不得專於一官的制度,即使是少數民族所建元、清二王朝,也不例外。

“官分文武,惟王之二術也”。這的確是中樞宰相權分割和六部分立制衡,所帶來的弊病。至於各部內尚書設滿、漢二員,侍郎設滿、漢四員,尚書、侍郎均為“堂官”,職權地位不分主次,幾乎平等。另加管部親王、大學士,又構成每部內六七位長官並立秉政,不相上下的局面。其結果,“絕無分勞赴功之效,惟有推諉牽掣之能。官制之弊,莫此為甚”。另外中央和地方各級官府的起用佐貳屬吏的權力,歷代大都被朝廷分割出來,統一集中於六部之首的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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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有利於加強中央集權和皇帝專制,卻不符合現代官府自行考試撥人,自行懲戒免除,選擇明悉,易於得人的原則。還應該看到,上述分權制衡,與現代權力制約權力的原理有所不同。首先是適用範圍有限。它不是整個國家政權範圍內的分權制衡,只侷限於官僚內部。其次,它的宗旨僅是為了防止官僚濫用權力。對凌駕於官僚機器之上的皇帝權力,不僅沒有去分割限制,官僚內部的分權制衡的緣起和結果,也主要是為了便於皇帝控制,便於擴大和伸張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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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官僚內部的分權制衡某種意義上充當了皇帝獨裁的工具。正是由於官僚內部一系列的分權制衡措施,才進一步加強了皇帝的獨裁專制。秦漢以降,皇帝獨裁專制,總的來說呈現逐步上升趨勢。皇帝權力不受約束,不受監督,不可分割,不可僭越。皇帝“獨制四海之內”,“久處尊位,長執重勢”,“能獨斷而審督責”,能涵蓋一切,裁決一切,滲透一切。皇帝的極端獨裁,還使古代官僚行政活動常常聽任來自皇帝個人性格、才能、品質等偶然因素的衝擊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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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尾

由於皇位一姓世襲,皇儲的選擇又不像銓選官僚那樣,據其才、德等條件,從眾多異姓中“擇優”選拔,而是採取嫡長繼嗣制,基本固定於某個人。這就使皇權帶有極大的偶然性,皇帝年齡的大小、素質的優劣以及性格等等,都是造成這種偶然性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