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江一毒販被抓!案件詳情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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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江一毒販被抓!案件詳情公佈…

被告人胡定國,別名胡定勇,綽號“瓜皮”,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4291972********,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住潛江市園林街道**村**組。因吸毒,於2018年5月15日被潛江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八日;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於2018年9月7日被潛江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二十日,罰款二千元,同年9月11日責令社群戒毒三年;因吸毒,於2019年7月22日被潛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並強制隔離戒毒貳年。因吸毒,於2021年3月12日被潛江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日並強制隔離戒毒貳年。因犯盜竊罪,於1994年9月14日被潛江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盜竊罪,於2005年6月30日被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因犯盜竊罪,於2009年被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販賣毒品罪,於2021年3月12日被潛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經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潛江市公安局執行。

本案由潛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定國涉嫌販賣毒品罪,於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1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胡定國為獲取非法利益,於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11日多次將毒品麻果、冰毒販賣給他人,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2021年3月5日12時許,被告人胡定國向吸毒人員陳某某販賣兩小袋冰毒和一顆麻古,胡定國微信收款280元。

2.2021年3月5日13時許,被告人胡定國向吸毒人員陳某某販賣一小袋冰毒和一顆麻古,胡定國微信收款200元。

3。 2021年3月5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胡定國向吸毒人員陳某某販賣一小袋冰毒和一顆麻古,胡定國收取現金200元。

4。 2021年3月6日中午,被告人胡定國向吸毒人員陳某某販賣一小袋冰毒和一顆麻古,胡定國微信收款200元。

5。 2021年3月9日12時許,被告人胡定國在潛江市消防中隊大門口對面馬路上將兩小袋冰毒和一顆麻古販賣給胡某某,收取現金300元。

6。 2021年3月11日17時許,被告人胡定國在潛江市消防中隊大門口對面馬路上,將兩小袋冰毒和一顆麻古販賣給胡某某,收取現金300元。民警從吸毒人員胡某某手中查獲毒品疑似物(淨重0。19克),民警抓獲胡定國,從其住處和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淨重0。49克),經黃石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送檢檢材中均檢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抓獲經過、基本情況、戶籍資訊、自述材料、湖北省公安機關上交毒品入庫登記單、影片製作說明、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胡某某、陳某某的證言;3。黃石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意見;4。搜查筆錄、扣押筆錄、稱重筆錄、稱量記錄、取樣筆錄、提取記錄、辨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尿液採集筆錄等筆錄;5。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資料;6。被告人胡定國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定國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販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