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遷律師:最高法:違法強拆,財物被埋,埋了多少政府要證明!

徵地拆遷過程中,很多拆遷部門既想加快拆遷程序,又想省下給拆遷戶的補償款,頻繁找到拆遷戶協商補償事宜,卻又不拿出誠意,拆遷戶又不願妥協退讓,導致雙方對拆遷補償談不攏,拆遷部門此時就很可能會對拆遷戶房屋實施違法強拆。一旦強拆,很多拆遷戶都會面臨著嚴重損失,而很多拆遷部門都是突然強拆,沒有給拆遷戶準備時間,很多生活用品,貴重物品都被埋在了廢墟之中,此時,如何證明物品受損情況呢?誰來承擔舉證責任?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為您以案說法:

原告劉某系河北人,其房屋位於遷安市某區,建築面積100餘平方米。2014年案涉房屋被強制拆除,法院判決確認區政府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區人民政府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該判決已生效。2016年,劉某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即區政府提起行政賠償申請,要求區政府賠償其要求中原區政府賠償其房屋損失、屋內財產損失、房屋裝飾裝修損失、物業費損失、拆遷搬家獎勵費、過渡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78949元。而區政府卻於2016年8月15日作出不予行政賠償決定通知書,對劉某不予行政賠償。劉某不服,遂提起了行政訴訟。

歷經一審、二審,最高院再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區政府的強拆行為已被確認違法,且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強拆過程中依法對劉某的室內物品進行了清點、登記和儲存。而從劉某提交的現場照片和室內裝修及室內傢俱明細清單所反映的情況看,其主張的相關損失並未超出日常生活用品的合理範圍。在此情況下,區政府應當承擔進一步的舉證責任,但一、二審法院卻將室內物品損失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劉某,並在此基礎上對其賠償請求不予支援,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一般來說,當拆遷部門違法強拆了拆遷戶的房屋,想要讓其恢復原狀幾乎是不可能的,但相應的賠償是應當給的。在違法強拆案件中,經常會遇到行政機關沒有清點財物,也沒有進行評估就直接實施強拆的情況。房屋被毀損後,屋內物品都被砸在廢墟中,原告很難提供屋內物品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此時,如果被告提供不出相應證據的,應當由被告承擔不利後果,這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拆遷戶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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