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觀16 | 食品相關企業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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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懲罰性賠償金:賠十倍、三倍還是不賠?

《食品安全法》規定了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對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主張增加支付價款三倍的賠償金。那麼賠與不賠、賠幾倍,司法實踐中是如何掌握的呢?且看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籤,判經營者賠償十倍

案情:

原告張某起訴被告寧波A公司、被告浙江淘寶網路有限公司稱,2016年1月13日,原告張某用自己淘寶賬號在被告寧波A公司所經營的淘寶店鋪處,購買了10盒“日本進口零食北海道CalbeePotatoFarm卡樂B薯條三兄弟10小包裝”,共計729。96元。收貨後,張某發現商品包裝上均無中文標籤,被告寧波A公司也無法提供進口食品檢疫證明檔案,且被告寧波A公司一直未提供進口食品檢疫證明檔案。因此原告認為,

被告寧波A公司銷售無中文標籤、無檢疫證明檔案的進口食品,違反《食品安全法》等強制性規定

,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31、148條的規定,原告張某向法院請求判令:1、兩被告共同賠償涉案商品退一賠十共計8029。56元。2、訴訟費由被告寧波A公司承擔。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本案中,涉案食品“日本進口零食北海道CalbeePotatoFarm卡樂B薯條三兄弟10小包裝”是進口食品,包裝上均為外文,無任何中文標示,被告寧波A公司也未提供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材料,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另被告寧波A公司作為涉案食品的銷售商,未提供其對供貨商許可資質及食品合格證明檔案已經盡到查驗義務的相關證據材料,因此,被告寧波A公司銷售涉案食品的行為屬於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

原告張某據此要求被告寧波A公司支付價款十倍賠償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援,另原告張某自認貨款已經退還,故對其要求退還貨款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援。

關於原告張某主張被告淘寶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由於被告淘寶公司對被告寧波A公司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商品行為並不存在明知和應知的情形,且被告淘寶公司已經披露了涉案經營者的真實姓名、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因此,對原告張某要求被告淘寶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援。被告淘寶公司關於其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採信。綜上,判決如下:被告寧波A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張某賠償金7299。60元;駁回原告張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典型案例2.銷售經鑑定為假貨的食品,法院以欺詐判經營者賠償三倍

案情:

2016年4月29日,原告吳某從被告陳某經營的淘寶店鋪”B特產店”,購買菲律賓進口7D芒果共計400袋幹,總價3520元。原告收到貨後,發現涉案產品的確為進口食品,其中文標籤標註品名:7D芒果乾、淨含量100克;國內總經銷商:廣州市奇新貿易有限公司。外包裝上張貼的中文標籤標註:7D芒果乾、淨含量100克;國內總經銷商:廣州市奇新貿易有限公司,但未附隨檢驗檢疫標誌及進口食品衛生證書。

2016年5月5日,廣州市奇新貿易有限公司出具鑑定證明,原告吳某送檢的該批7D芒果乾,無論外包裝、內在果肉均為來源不明的假貨。原告購買的該批7D芒果乾沒有退貨,但”食明軒特產店”的經營者陳某已將全部貨款退還給原告。該商品也未給原告人身及財產造成任何損害。

原告認為,陳某及”B特產店”未能提供該批次7D芒果乾出入境檢驗檢疫的衛生證書,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嚴重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之規定,向被告陳某提出食品價款十倍的賠償。被告淘寶網因監管不力,審查不嚴,導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流入市場,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原告吳某與被告陳某之間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口的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進口的食品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附隨合格證明材料。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被告陳某作為銷售者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應當知曉,其作為銷售者有能力也有義務甄別、檢驗所售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而本案中,被告銷售食品時並未附隨檢驗檢疫標誌及進口食品衛生證書,且經廣州市奇新貿易有限公司鑑定為假貨。

故本院認為被告所售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視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被告明知所出售的”7D芒果乾”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仍出售給原告,應當認定為對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有欺詐的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賠償原告所購商品的價款三倍金額計10560元。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十倍貨值金額,因原告沒有證據顯示該食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的安全問題及對原告已造成了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對原告的該主張,不予支援。被告淘寶公司是網路交易平臺的提供方,對賣家進行實名登記,審查其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並依據原告的申請向原告提供了賣家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被告淘寶公司在原告與被告陳某的本次交易中並無過錯。

原告要求被告淘寶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綜上,判決如下:被告陳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吳某賠償金10560元;駁回原告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案例3。人參酒未標註貯存條件,法院判不賠

案情:

2016年9月28日,張某在永輝超市所屬的朝陽區垡頭店購買了1瓶老刀牌42度460ml人參酒,價款為22。8元。2016年9月30日,張某在永輝超市所屬的朝陽區百子灣店購買了同款同價格人參酒1瓶。2016年10月3日,張某在永輝超市所屬的海淀區增光路店購買了同款同價格人參酒1瓶。張某以北京永輝超市有限公司(簡稱永輝超市)在銷售人參酒時,未標註貯存條件為由,要求永輝超市退還購物款68。4元,並賠償3000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永輝超市對張某提供的所購老刀牌42度460ml人參酒實物不持異議,該酒瓶的標籤上無貯存條件事項說明。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為張某購買永輝超市食品所引發的糾紛,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故結合案情和相關法律規定,應做以下兩點分析:

第一,消費者從法律定義下賦予權利的理解。

法律定義下的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法律賦予消費者是監督的權利,鼓勵公民幫助國家、政府共同維護好正常的經濟秩序。對於經營者所售商品、食品是否符合相關要求,應由政府設立的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利用國家公權力予以懲處。故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食品時發現商品或食品存在問題理應及時向政府相關的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由政府相關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核查、處罰。而本案張某分別在不同的時間到不同的超市購買同一款人參酒,購買的人參酒均未予開瓶消費,且其在發現人參酒的標識瑕疵後,再次購買人參酒,以此進行索賠來替代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該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不予支援。

第二,消費者主張賠償損失範圍的理解。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均對欺詐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了懲罰性賠償(詳見上文)。本案中人參酒的標識未寫明貯存方法,確實存在標註不明的瑕疵問題,該瑕疵除張某購買該食品帶來經濟損失外,並未給張某帶來其他損害,且標識中未寫明貯存方法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綜上,永輝超市銷售的老刀牌42度460ml人參酒確實在標籤上未註明貯存條件,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對此永輝超市作為經營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現張某要求退貨退款,永輝超市亦表示同意,該院予以支援。

標籤中未註明貯存方法雖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但並未給張某帶來其他經濟損失,故對張某請求永輝超市給付三千元賠償金一節,依據不足,該院不予支援。

綜上,一審判決:一、永輝超市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退還張某購買老刀牌42度460ml人參酒三瓶的貨款人民幣68。4元;二、張某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退還永輝超市老刀牌42度460ml人參酒三瓶;三、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對一審查明相關事實予以確認,並作出評判如下:

本案中,張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張永輝超市予以十倍賠償,故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涉案產品的標籤是否影響食品安全以及是否對消費者存在誤導。《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存在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本案涉案產品為人參酒,酒精含量為42%,眾所周知,高度白酒屬於不易變質、對於貯存條件無特殊要求的食品,《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亦規定酒精度大於等於10%的飲料酒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張某雖稱涉案商品未標註貯存條件會使其錯誤的貯存食品,造成食品營養下降或變質,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此不予採信。

涉案產品未標註貯存條件並未對食品安全產生影響,亦未對張某產生誤導,其主張十倍賠償於法無據,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並無不妥,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張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故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張某負擔。

四、食品相關企業的法律風險及防控

(一)吸取以往教訓,防範賠償風險。

以上典型案例中,系筆者從數百個案例中選取,分別代表了三種不同型別,從不同側面、不同食品角度,反映了司法機關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認定尺度。從《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立法目的來看,首先傾向於“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即使消費者無實際損失,生產者或經營者應賠償支付價款的十倍”。典型案例2中法院以經營者欺詐為由判經營者給予消費者三倍賠償有待商榷,首先從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來看,應適用》《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賠償規定,其次,既然已經認定經營者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不存在“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規定的除外情形,就應當支援消費者的十倍賠償請求,而不應以消費者未實際損失或未造成實際損害為由,適用其他法律來處理。

同時,我們注意到,“職業打假人”已經具備了非常高的專業水平,其充分利用了《食品安全法》的上述規定,甚至專門為此“試案”成功後,以相同方式、購買類似貨物,專門向全國各級法院提起訴訟,牟取暴利。從司法實踐的來看,法院判決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十倍價款的案例比比皆是,因此,食品相關企業必須提高風險意識,吸取以往教訓,否則可能產生高額賠償,甚至因一個案件而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

(二)引入專家輔助,建立風控體系。

當前人們對食品安全的滿意度較低,對食品安全的關注度空前高漲,因此法律對食品安全的規定要求較高,食品的生產、經營、網路銷售平臺,既需要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又需要高度的責任心,但如果沒有底線意識,對食品相關規定的基礎知識不甚了了,則可能面臨鉅額賠償甚至是滅頂之災。

作為負責任、力圖長遠發展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打鐵還需自身硬”,必須充分重視補強基礎知識,認真學習《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在日常生產經營中,嚴格按照《(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26687-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復配食品新增劑通則》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執行。同時,鑑於食品相關企業疲於應付“職業打假人”的局面,建議相關企業引入專家輔助,藉助專業律師的指導,提高員工的風險意識,把功夫用在平時,結合自身實際,建立起個性化的風險防控體系,避免出現頻繁被判賠償,甚至耗費鉅額財產的情況,以最大限度的維護合法權益和自身良好聲譽。

微觀16 | 食品相關企業的法律風險及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