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資料殺熟,攜程被判退一賠三

終於判了!

近日,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法院審理了胡女士訴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沒錯,就是那個提供訂酒店、訂機票等服務的公司,以下稱“攜程公司”)侵權糾紛一案,原告胡女士認為攜程存在

“大資料殺熟”

的侵權行為,該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判決

原告勝訴

,支援了原告胡女士

“退一賠三”

的請求

大資料殺熟,攜程被判退一賠三

事情原委

胡女士為攜程APP的

鑽石貴賓

客戶,在該平臺上享受8。5折優惠價。2020年7月,胡女士

透過攜程

APP訂購了某豪華酒店的客房,並支付房款

2889元

(不便宜,這已經是享受了磚石貴賓優惠後的價格)。

大資料殺熟,攜程被判退一賠三

然而,令人糟心的是,胡女士第二天退房的時候發現該豪華酒店的掛牌房價+服務費+稅等合計只有1377。63元。也就是說,胡女士作為攜程的鑽石貴賓客戶不但沒有享受到優惠,反而支付了比實際房價多得多的價錢(胡女士大概多花了1000多元)。

胡女士遂與攜程公司進行溝通,攜程公司以其系平臺方,並非涉案訂單的合同相對方等為由,

僅退還了部分差價

攜程公司退還差價並沒有讓胡女士消氣,胡女士不僅沒有享受到星級客戶應當享受的優惠,反而多支付了一倍的房價。於是,胡女士以攜程採集其個人非必要資訊、進行“大資料殺熟”等為由訴至法院,

要求退一賠三

,並要求攜程APP為其增加不同意“服務協議”和“隱私政策”時仍可繼續使用的選項, 以避免攜程採集其個人資訊,掌握自己資料。

法院意見

根據庭審影片,法院認為

攜程APP作為中介平臺對標的實際價值有如實報告義務,其未如實報告。攜程向原告承諾鑽石貴賓享有優惠價,卻無價格監管措施,向原告展現了一個溢價100%的失實價格,未踐行承諾。

而且,攜程在處理原告投訴時告知原告無法退全部差價的理由,經調查也與事實不符,存在欺騙。故認定被告存在虛假宣傳、價格欺詐和欺騙行為,支援原告退一賠三。

據此,法院當庭作出宣判,判決被告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胡女士投訴後攜程未完全賠付的差價243。37元及訂房差價1511。37元的三倍支付賠償金共計4777。48元,且被告應在其運營的攜程旅行APP中為原告增加不同意其現有“服務協議”和“隱私政策”仍可繼續使用的選項,或者為原告修訂攜程旅行APP的“服務協議”和“隱私政策”,去除對使用者非必要資訊採集和使用的相關內容,修訂版本需經法院審定同意。

關於攜程公司是否存在利用大資料“殺熟”的行為,法院認為:

“大資料殺熟”很難確證,因此建議不在本案中進行確證;而本案存在損害事實,原告可以追責。被告有違平臺的監管義務,作為獲益者和運營方來擔責,符合公平和效率原則。被告對赫程公司具有管控力,歸責方應為被告。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所以,某種程度上來說,法院並沒有直接認定攜程公司存在“大資料殺熟”的事實,法院作出“退一賠三”的判決主要是因為“存在虛假宣傳、價格欺詐和欺騙行為”。

攜程公司已經不是第一次被以“殺熟”告上法院了!

經查詢,攜程公司已經不是第一次被以“殺熟”告上法院了!《鄭某某與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其他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20)滬0105民初9010號),案情如下:

2018年8月22日20時11分,原告透過“攜程旅行網”手機APP查詢8月23日11時05分起飛的杭州-香港航班(以下簡稱11時05分航班),並於20時12分下單購買上述航班,訂單號為XXXXXXXXXX,支付票款2,376元。當晚22時39分,原告再次在上述網站查詢8月23日15時50分起飛的杭州-香港航班(以下簡稱15時50分航班),後預訂時顯示“乘機人已購買相同時間的機票,重複購票可能有退改費損失”,機票價格顯示為1,864元,同時操作介面上有“重複購票會產生退改損失”的操作按鈕,原告未進行後續操作。當晚22時42分原告透過攜程APP與客服聯絡,詢問“我訂的是下午15點的機票,怎麼出票是上午11點的呢?”,客服反饋稱機票是原告自助預定,都是根據原告提交的資訊進行出票,原告回覆稱“對,剛剛發現錯了,趕緊買下午的,結果跳出來也是一樣”,並表示“應該是系統連結有問題,沒法買下午的票”。當晚22時56分,原告將顯示重複購票的預訂截圖傳送給客服。當晚23時02分,客服方面稱“後續對話方塊幫您轉接領導,如果中間有什麼問題可以對話方塊和領導溝通”,原告當時未再回復。同時,原告再次查詢8月23日15時50分航班並下單購買,支付票款2,387元。後原告於當晚23時21分取消了11時05分航班的訂單,發生退票手續費500元。當晚23時23分,原告發送預訂截圖給客服表示“前後兩張截圖你們自己比對,後臺問題還是應該自己面對的,給使用者造成困惑和損失非常不好”。

但在該案件中,法院並沒有支援原告的訴請:

至於原告主張的“大資料殺熟”情況,本院認為,機票價格受市場因素等影響存在價格浮動的情況符合一般交易慣例和公眾認知,本案中,原告查詢機票價格的時間存在一定間隔,機票價格的變動幅度也在合理範圍內,不能因不同時間段機票價格存在波動就認定屬於“大資料殺熟”行為。

什麼是“大資料殺熟”,如何避免大資料殺熟?

簡單來說就是,網路服務平臺(比如攜程、飛豬等)利用自己掌握的使用者資料,對使用者進行畫像(消費喜好、消費偏好、價格承受能力等),然後就同一件商品對不同使用者實行不同價格,實現利潤最大化。舉個例子,甲比較富裕,經常在某APP上預定酒店,而且經常預定價格較高的酒店,乙呢,消費能力弱,經常訂經濟實惠的酒店,如果該APP存在“殺熟”的行為,甲乙在同一時間預定同一天同一房型的價格就會不一樣,甲支付的價格可能就要比乙要高。

大資料殺熟,攜程被判退一賠三

那如何避免大資料殺熟呢?我的建議是,不要經常在某一APP上進行消費,可以選擇多種APP;第二呢,可以找另外一個人幫你進行價格驗證,看看是否存在價格不一致的情況。不過消費者作為弱勢的一方,“大資料殺熟”的問題能否得到根治,還是需要國家有關部門的重拳整治了!

當然,遇到“大資料殺熟”也別怕,您也可以選擇和案件中的胡女士一樣,不妥協,將“殺熟”的公司告上法院,利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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