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領代理河北某市撤銷行政複議決定案勝訴

河北某市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對該市新區管委會作出的《房屋徵收公告》只確認違法,卻不予撤銷。楊先生不服該複議決定,委託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起訴維權。近日,法院作出判決:撤銷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

冠領代理河北某市撤銷行政複議決定案勝訴

楊先生是河北某村村民,在村裡有套房屋。2018年4月,當地某新區管委會作出《房屋徵收公告》及附件《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對該村進行棚戶區改造。楊先生認為補償標準過低,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房屋徵收公告》。

市政府查明,徵收範圍內部分土地為集體土地,部分為國有土地。該村範圍的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徵收,違反《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但出於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作出複議決定:確認新區管委會作出的《房屋徵收公告》中關於集體土地徵收的內容違反《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

楊先生認為,只確認違法不予撤銷的複議結果,並不能維護其合法權益。他幾經諮詢,聯絡到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委託冠領律師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

法庭上,被告市政府稱:考慮到該徵收公告涉及面廣,撤銷可能會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損害,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確認公告中關於集體土地徵收的內容違法,不予撤銷。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

面對被告抗辯意見,冠領律師直指:新區管委會作出的徵收行政行為違法,應予撤銷;被告市政府複議決定適用法律有誤,應作出撤銷等複議決定。

同時,冠領律師釜底抽薪:該新區管委會屬於市政府的派出機構,不屬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被告市政府曾經作出通知,授予新區管委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職能,應視為被告對其徵收補償工作的委託。新區管委會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徵收決定,應視為被告市政府作出。故,原告對該徵收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應當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複議決定,被告市政府作出行政複議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撤銷。

最終,被告市政府承認,該新區管委會屬於市政府的派出機構,不屬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據此,法院作出判決:撤銷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