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刑法修正十一看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變化

隨著時代的發展,智慧財產權保護越來越受到重視,智慧財產權系人類偉大的發明,是生產力不斷髮展、科技不斷進步的歷史現象,因此我國進一步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從2021年3月1日起修訂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表現非常明顯,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總共系7個刑法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就修改了6個,筆者就結合自身所承辦的案件淺談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假冒註冊商標犯罪案件的新變化。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修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1。

原刑法條文“銷售金額”改為“違法所得”;

2。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3。修正案十一將原刑法條文將一檔量刑刪除“或者拘役”;

4。原二檔量刑表述新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5。原二檔量刑上限由“七年”改為“十年”。罪狀表述修改較為簡單,除了新增“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量刑上限達到十年,似乎沒有多大調整。

基本案情:

2020年以來,被告人李某為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按照下線張某的要求,做好一整套假冒某知名品牌的註冊商標標籤、標識吊牌,同時收購下線需要的某知名品牌的衣服、褲子、包、鞋子等,然後再將吊牌假冒註冊商標掛到類似品牌服飾後銷售給下線張某,共計銷售金額高達幾十萬元。

一、假冒註冊商標罪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數罪併罰與否的認定爭議

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銷售給下線,並且違法所得巨大,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是無疑的,但是李某採購加掛假冒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是否還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

部分觀點認為,類似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應當實行數罪併罰。筆者認為,以假冒註冊商標犯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要求對被告人李某實行數罪併罰不妥,並且與《刑法》的謙抑性相違背,所以只能擇一重處。兩種犯罪有時交織在一起,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從事某一種犯罪行為,但事實又牽連了另一種行為,則應以兩種犯罪行為中的主行為吸收從行為;如果行為人出於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犯罪故意,實施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犯罪行為,則可相應地予以數罪併罰。本案中,被告人雖然在客觀上既實施了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又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但被告人主觀故意還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故被告人所實施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吸收犯,應當認定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認為,實施假冒註冊商標罪又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實施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第二種情況是實施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二、銷售金額改為違法所得對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量刑的重要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相關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現修改為違法所得後並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予以說明,司法機關認為,違法所得的數額巨大應當參照原司法解釋中的銷售金額,筆者基本認同上述觀點,但違法所得的金額的計算方法有待商榷,違法所得應當計算出被告人的合理利潤,也就說被告人在銷售時的合理開支應當予以剔除。

三、新增其他嚴重情節和其它特別嚴重的情節對於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重大影響

縱觀近年來的商標犯罪案件情況,往往下游銷售人員涉及的銷售金額巨大,但真實獲利數額相對比較小。儘管按照銷售金額獲判與生產環節行為人相當的刑罰,可以實現較好的懲治效果,但從行為社會危害性的評估以及對商標犯罪打擊的整體考量,適當提高下游銷售行為入罪門檻,加強上游生產環節的懲治,更有利於從根本上遏制商標犯罪活動。其它特別嚴重情節應當指被告人銷售的產品造成了權利人的直接損失,還應綜合考慮其社會影響性,和銷售的物件,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是一個經銷的過程還是直接銷售給終端的消費者,不能單憑被告人是否薄利多銷,還需考量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品牌的影響力等各種因素,綜合全案分析定罪量刑。

綜上所述,在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案件中,將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相關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關於銷售金額的認定方法,所以我們應當從被告人違法所得、是否存在其它嚴重或者特別嚴重情節收集證據,以實現精準量刑,涉及智慧財產權領域的犯罪,刑事司法打擊的最終目的還是保障經濟社會健康持續發展,所以應當時刻保持刑法的謙抑性,給社會提供一個穩定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