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回覆“收到”=我同意?微信聊天也需注意法律風險

【案例回顧】

市民劉某經營一家高檔禮品店,租用了濟南某酒店一樓大廳作為經營場所,一年租金5萬元。但雙方並未簽訂紙質租賃協議,而是透過微信達成的協議。

不久,劉某以“雙方未簽訂書面租賃協議,給其經營造成極大風險”為由,想要提前解約,並要求酒店退還租金。濟南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為雙方透過微信達成的租賃協 議有效,劉某單方面提前解約於法無據,不予支援。

據瞭解,去年5月,劉某租賃濟南某酒店的一樓大廳內商鋪,用於經營高檔工藝禮品。5月24日,酒店的法定代表人王某透過微信向劉某傳送了房屋租賃協議,劉某當天未予迴應。

次日,王某又向劉某傳送了該房屋租賃協議,對方隨即向王某傳送微信語音訊息稱:“王總王總,我看到了,好,謝謝你,你說定金多少,等一會兒我打給你。”事後,劉某透過微信向王某轉賬支付了5千元租賃押金。

同年6月份,酒店向劉某出具了5千元押金收據。當月中旬,劉某代酒店向供電公司繳納了5萬元電費,雙方約定以此電費抵5萬元租金,酒店出具了相關收據。7月19日,酒店將5千元押金透過銀行轉賬退還劉某。

“我交了房租,可(酒店)不跟我簽訂書面租賃協議,給我的經營造成極大風險。”劉某思來想去覺得不安,跟酒店協商要提前解約,並索要租金,雙方協商未果。同年7月31日,劉某委託律師向酒店發出律師函,要求解除與酒店的租賃關係。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雖未透過手寫簽字的方式簽訂紙質房屋租賃協議,

但劉某在2017年5月25日收到王某透過微信向其傳送的房屋租賃協議後,口頭表示對該協議的認可,並以向酒店支付5千元押金和5萬元租金的行為實際履行了合同義務,因此,王某向劉某透過微信傳送的房屋租賃協議有效。

(以上案例來源:濟南中院)

上述案例說明了兩個問題:(1)以實際行為履行合同主要義務視為合同已成立;(2)當事人可以透過微信對協議口頭表示認可。

那麼問題來了,僅僅微信回覆:“收到。”具有法律效力嗎?我認為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回到法律本身以及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根據合同法的基本理論,合同成立需要滿足“要約”與“承諾”兩部分要件。

【相關法律】

《民法典》合同編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案例評說】

結合上述案例,王某向劉某傳送房屋租賃協議,可以視為傳送“要約”,那麼劉某的回覆能夠成立有效承諾嗎?請看劉某回覆的內容:“……你說定金多少,等一會兒我打給你。”這實際上是承諾履行房屋租賃協議的內容,因為以實際行為履行合同約定視為合同成立,雖然此時劉某還未實際履行,但是口頭承諾足以讓社會一般人理解為:劉某已經同意協議內容,合同成立。因此我認為,法院認定“劉某口頭表示對該協議的認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回到標題,如果劉某不說後半句,僅僅回覆:“收到!”並且一直沒有支付押金和佔有、使用案涉房屋,還能認為劉某對案涉合同表示認可嗎?我認為不能,首先從文義解釋角度講,“收到”指接收已經到達的東西,與“接受”不同,僅指物理上的收取,通常不帶有主觀上的認可意思;從法律的角度講,“收到”最多證明對方的檔案已經有效送達,一般不會產生其他的法律效力。

因此在微信上針對要約回覆“收到”,不能認為是對要約的承諾,接收一方的回覆中必須有“我同意”、“可以”等能夠表示接受、認可的字眼才行。

現在好多老闆喜歡在微信上做生意,在微信上下訂單、付款等,相比於傳統的線下方式,線上確實更加便捷,但也更易留痕,如微信聊天記錄等,因此我們在進行線上商務活動時更要注意說話的內容,在傳送一段文字或語音時考慮一下會產生怎樣的效力,能帶來怎樣的後果,我們支援誠實守信,但防人之心不可無。

【Tips】

1、如果還是擔心,也可以在“收到”後面加一句:“我先看一看。”或者“我先研究一下。”

2、對於上級發出的工作指令,回覆“收到”後一定要認真完成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