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如果懂稅—為何要處罰“薇婭”?

近期杭州稅務局釋出公告,“薇婭”因隱匿收入、虛構業務及轉換業務性質虛假申報被連補帶罰13。41億元,網友們對於隱匿收入基本無意義,但對虛構業務及轉換業務性質處罰原因展開了討論,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觀點。

觀點一:直播就是個人效應占主導的活,只能界定為個人勞務報酬收入,用公司經營所得來交稅就是違反稅收規定。

首先薇婭肯定是有自己的團隊,包括經紀人、助理、選品人員、與商家平臺協調的工作人員等等,依託這些團隊成立公司開展直播經營,直播收入為公司的營業收入,團隊人員及各項經營支出作為公司的成本費用支出,公司經營所得按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或是經營所得個稅等,這些都是合規合法的,直播用公司經營沒有任何問題。

薇婭的問題是註冊了十數家個獨公司,強行將直播收入分解,然後利用簽訂合同、開具發票將收入匯入眾多家個獨公司,虛構業務享受個獨公司核定徵收或低稅率的好處。比如,“薇婭”雙十一直播成交額超百億,一次直播收入以數十億計。按稅法相關規定,本次收入應該計入經營主體公司A,由A公司進行納稅申報,但薇婭為了少繳稅,就把該項單次直播業務的合同進行拆分,分割到B\C\D等多個獨公司訂立合同,利用B\C\D這些公司的訂立虛假合同、虛開發票、虛構業務。

所以不能說個體效應大的直播就只能個人幹,不能用公司幹。如果“薇婭”就是一家公司承接平臺直播業務(也可以將自己支撐團隊及經營活動進行業務解構,比如專門負責選品的公司、專門負責對接平臺的業務拓展及宣傳公司等),公司有實質業務支撐,合規、合理、真實,就不會有涉稅風險,當然納稅金額肯定是相當可觀了,估計“薇婭”會肉痛得很。

觀點二:薇婭註冊了十幾家個獨公司,用個獨公司與直播平臺都簽訂了合同,合同、發票、資金流都是一致的,既然三流一致,合規性應該沒有問題,這算是虛構嗎?

三流一致,最早源於增值稅相關規定。是指開票方、收款方、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方要匹配,其本質是佐證增值稅抵扣業務的真實性。薇婭眾多個獨公司都是訂虛假合同、虛開發票的殼公司,並沒有實質業務支撐,這些“合規”的形式要件不過是掩耳盜鈴,實質就是虛構。

觀點三:薇婭是向直播平臺提供直播服務,直播平臺向薇婭支付勞務報酬,按稅法規定直播平臺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稅局應該對直播平臺未盡代扣代繳義務進行處罰,並向直播平臺追繳稅款而不是直接處罰薇婭。

現政策下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稿酬四項併入綜合所得繳納個稅,實行由支付單位預扣/預繳,年終末了後由納稅人自行彙算申報,多退少補的申報制度。薇婭平時直播獲得的勞務報酬,支付方應在支付時進行代扣代繳,薇婭應在次年3月前自行對上年的綜合所得進行彙算清繳申報補(退)稅。

所以直播平臺負有代扣代繳義務,但其並非是納稅義務人,依據規定,稅務機關只能就其未盡代扣代繳義務進行罰款,不能就偷逃稅對其進行處罰,簡言之:誰是納稅義務人、誰偷逃稅,就處罰誰。所以稅務機關對“薇婭”偷逃稅的處罰是沒有問題的。估計稅務機關也對直播平臺未盡“代扣代繳”義務進行了處罰,不過這是另外的事情,不可混淆。

本月12月31日,是直播行業主播們稅務自查自糾的截止日期,也是自我救贖的最後日期,附送一份自查指南,供相關人員比照自糾!#薇婭偷逃稅被追繳並處罰款13億##薇婭#

老闆如果懂稅—為何要處罰“薇婭”?

老闆如果懂稅—為何要處罰“薇婭”?

老闆如果懂稅—為何要處罰“薇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