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怎麼能說沒有就沒有了?

作者 費凌凌 江蘇神闕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介紹

方某在2019年1月初入職某科技公司,月收入一萬元,工作期間未休年休假,2020年1月底方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並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補償,某科技公司以“按照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屬於自動放棄當年年休假”的公司規章制度且方某未在2019年12月31日前提出年休假申請為由予以拒絕,那麼方某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年休假的話,就真的沒有了嗎?

帶薪年休假怎麼能說沒有就沒有了?

律師觀點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了“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了:“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該條規定可以看出

,用人單位應當“主動”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的法定義務。在非“勞動者因個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況下,就不能認定為勞動者放棄年休假補償。那麼也就意味著勞動者未申請年休假,用人單位也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不予休假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這裡用人單位提到的“用人單位在員工手冊中的相關規定”更是與法律法規相違背,故該條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律師認為上述案例中的某科技公司應當支付方某未休年休假的補償。

帶薪年休假怎麼能說沒有就沒有了?

法律延伸

➤一、用人單位在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時該注意哪些呢?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了“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第十一條規定了“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所以,需要強調的是:1、除了已經支付給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只需要再支付兩倍的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作為勞動者未休年休假的補償;2、計算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時,也應當剔除勞動者的加班工資。

➤二、用人單位可以採用何種方式在合法合理範圍內衝抵勞動者的年休假?

用人單位可以透過公司規章制度程式將“旅遊衝抵年休假”變成具體的規定,在勞動者入職時向勞動者告知,得到勞動者的確認同意後,就可以用安排外出旅遊等相應的福利待遇來折抵勞動者年休假的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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