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侵害了業主權益,怎麼辦?

業委會是業主選出來的,但業委會所做的決定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怎麼辦?下面,就用一個發生在蘇州市相城區的真實案例來告訴大家。

01

引子:亂停車引發治安問題,

政府主導整頓

2018年9月,為了消除安全隱患和市容市貌,蘇州市相城區政府要求對某小區的底商商業街亂停車、引發的髒亂差及打架等問題進行整頓。

該小區業委會響應號召,於2019年3月12日張貼公告,對商業街車位進行管理。

02

業委會:物業,去收費!

該商業街一共有80戶商鋪,業委會工作人員透過上門徵詢意見的形式,收取了有簽字的56份,書面徵詢函。

但該簽字,多數為租戶所籤。

業委會為了使其做法合法,又用打電話的形式徵詢意見,打通電話54戶,表示同意的33戶。

業委會做徵詢工作時,未告知交給哪家企業管理及具體管理方案。

做過徵詢後,業委會找了幾家車管公司進行對比,最後決定:聘請該小區所屬物業進行管理。

並於2019年6月29日與其簽訂了《停車位管理合同》,物業開始收取停車費。

03

業主:侵權,起訴!

楊某、劉某、唐某等六人均系該小區商鋪的業主,認為業委會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於是將業委會和物業起訴至相城區法院,要求:

1、撤銷業委會作出的將所有停車位出租給物業經理管理的決定;

2、確認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停車管理合同》無效;

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業委會和物業承擔。

04

法院:撤銷!

法院審理後認為:

1、本案中,六名業主有權提出業主撤銷之訴。

雖然,業委會針對停車位實行封閉管理,向部分商戶徵詢了意見,但同意的人數既未達到總戶數過半數業主同意,也未明確告知商鋪業主,具體的停車位經營管理公司及相應的管理方案。

因此,業委會將停車位發包給涉案物業經營管理的決定,侵害了六名業主的合法權益,故判決撤銷。

2、對於六名業主要求確認業委會與物業簽訂的《經營管理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六名業主的該項訴請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係,可另訴解決,本案中對其訴請不予處理。

因此,駁回此項訴求!

05

總結:業委會要依法行權

本案中,如果該小區商業街的停車位,是佔用的商業街業主的公攤,則商業街的業主投票即可。

如果該小區商業街的停車位,是佔用的整個小區業主的公攤,則需要整個小區業主來投票(召開業主大會)。

目前,民法典下,不管哪種投票,首先要滿足雙2/3參與,最終要有雙2/3參與中雙3/4同意才行。

否則,業委會做出的決定,就會因違法而被撤銷。

(以上事實根據(2019)蘇0507民初7818號判決書中的法院認定和雙方陳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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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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