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曝光聊天記錄,是不是侵權?

近幾年,很多人透過微博等網路平臺以曝光聊天記錄的方式,檢舉揭發一些人的惡行,並引發大量網友的廣泛關注。不僅僅是普通人,現在連一些明星戀愛分手、離婚也都喜歡在微博上公佈聊天記錄。有的人是為了檢舉揭發對方的惡行,有的為了打擊報復對方,為給自己討個公道。雖然各自出發點不盡相同,但都將網路當成了曝光臺。

“讓你們看看,他私下不為人知的一面”

“他在人前立的人設都是假的,看看他給我發的資訊,這才是真實的他”

網路曝光聊天記錄,是不是侵權?

曝光他人聊天記錄可能觸犯隱私權、名譽權

在此類網路曝光聊天記錄的相關事件中,往往會看到被曝光的一方提出對方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和名譽權。那麼,隱私權和名譽權的區別和聯絡是什麼呢?簡單來說,隱私權的客體是指一個人不願為他人知曉或不宜公開的秘密,而名譽權的客體是公眾對這個人的社會評價。侵害隱私權的方式常見的是未經他人的同意或授權而披露、傳述、散佈、竊取他人的個人隱秘事項,而侵害名譽權的方式常見的是侮辱和誹謗。

一、侵犯隱私權的認定

公開他人的聊天記錄到網路上是否會侵犯到他人的隱私權,具體還需要看看聊天記錄的內容是否涉及他人的個人隱私,一般情況下,聊天記錄屬於個人隱私範圍,公開可能侵犯隱私權。但當個人隱私與他人權利、社會公共利益甚至法律規定產生衝突時,就很可能不再屬於隱私權的保護範圍或其權利受到一定限制。隱私權的認定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綜合判斷。

1、聊天記錄的內容是否涉及隱私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如果想要主張對方侵犯隱私權,則要證明對方所公開的聊天記錄中有涉及到被侵權人的隱私。

2、聊天記錄公開的途徑

一般公開途徑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向特定的人公開內容

只向特定的人公開聊天記錄的內容,由於並沒有被更多人或者公眾所知曉,其所產生的影響力範圍有限,因此不能夠被認定為是侵犯隱私的行為。

(2)向不特定的人公開內容

如果是透過網路平臺,在微博、朋友圈這種能為較多不特定人所知曉的渠道進行公開,則更容易被認定為是侵犯隱私的行為。

3、公開的目的

公開的目的也會影響到法院最終的判斷,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且違反了我國法律的規定,其個人隱私就與法律規定產生了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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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名譽權的認定

公民的名譽,是社會對公民的品德、情操、才幹、聲望、信譽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社會評價。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透過微信朋友圈,多次釋出與他人的私密聊天記錄,並使用極具侮辱性的語言,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損害。

反映的問題若屬實,不認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八條之規定,撰寫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網路曝光聊天記錄,是不是侵權?

溫律說法:

透過網路曝光他人的聊天記錄是否構成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和名譽權,區分的關鍵在於公開宣揚的內容,如果曝光的聊天內容屬實,且曝光聊天記錄的行為確有隱私被損害的事實發生,則可能會涉嫌侵犯他人隱私權。如果內容不屬實,存在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可能會涉嫌侵犯他人名譽權。

作者:溫霏霏 律師

編輯:金毅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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