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花一分錢解決“被法人”的難題

不花一分錢解決“被法人”的難題

最近被法人成為新聞熱點,很多人在申報“個稅抵扣”事項發現自己莫名其妙變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中某些公司不僅註冊資本動輒上千萬,甚至曾開具過幾千萬的發票。

有些教授評論稱,之所以出現被法人的現象是因為“違法成本低”、而受害者的維權成本卻很高,首先要解決的是如何證明你就是你,其次申請筆跡鑑定程式複雜成本高昂,最後提起行政訴訟舉證責任過重。

恰巧筆者在2017年時曾經代理過類似的案件並且獲得勝訴,可以說維權成本幾乎為零,而且未進行筆跡鑑定,尤其是舉證責任完全是由被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

▼真實案例:

簡而言之一句話,我的委託人在2014年丟失了身份證,過了3年在辦理貸款的過程中,發現自己已經成為了某裝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東,並且因為公司未及時進行年報已經納入了經營異常名錄。

於是當事人就經歷了新聞中所說的各種困難。在找了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有辦法解決她的難題後,她委託我起訴南京市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最後的結果是原告勝訴,法院判令撤銷了XX公司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及頒發的營業執照。

▼劉律師建議:

在這個案件中有幾點可以與大家進行分享的:

第一,

與一般民事訴訟中的誰主張誰舉證不同,在“被法人”的行政訴訟案件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即你被法人了,不需要證明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為錯誤,而是由其證明自己的行為正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第二,

“被法人”案件的法律依據分別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及最高院《關於審理公司登記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一條。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 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關於審理公司登記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一條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等以申請材料不是其本人簽字或者蓋章為由,請求確認登記行為違法或者撤銷登記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判決撤銷登記行為、確認登記行為違法或者判決登記機關履行更正職責。

第三,

“被法人”案件可供參考的原告勝訴案例案號如下

:(2016)遼0105行初230號、(2018)豫1202行初9號、(2015)溫瑞行初字第81號、(2015)門行初字第127號。

第四,

“被法人”的案件中筆跡鑑定並非必經程式

。在筆者代理的案件中,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原告所提交的證據及庭審現場原告本人親筆書寫的簽名進行了比對以後,認為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的字型與原告的字型確實存在較大差別,當場同意了原告關於非一人書寫的主張。

第五,

“被法人”的案件維權成本幾乎為零。

行政訴訟的案件受理費僅50元,筆者代理的案件中因為存在第三人送達難,所以產生了600元的公告費。但即便如此,人民法院判決合計650元的維權成本全部由被告承擔。至於律師費,筆者建議只要依據我們給出的法律依據、已生效的判例是否請律師代理對案件的最終結果都不會產生特別大的影響,所以律師費也並非是一筆必須支出的維權成本。

不花一分錢解決“被法人”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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