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自己的權益,請一定要區分好辭職和辭退的區別

辭職和辭退提出的主體不一樣。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辭退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

01。 《勞動合同法》對辭職和辭退程式有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由勞動者提出,並應該遵守相關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為了自己的權益,請一定要區分好辭職和辭退的區別

辭退由用人單位提出,並遵守相關規定:辭退有過失性辭退、無過失辭退和經濟性裁員三種情況。無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性裁員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為了自己的權益,請一定要區分好辭職和辭退的區別

02。涉及到雙方的根本利益

辭職的勞動者只有按合同約定清算各項收入的權利,不能獲得離職的經濟補償,如果未能按照法律規定程式辦理辭職手續,沒有等到法律規定的時間,在用人單位沒有安排人接替工作的時候離職,對單位造成的損失需要負賠償責任。

辭退員工的用人單位,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規定支付賠償金。

為了自己的權益,請一定要區分好辭職和辭退的區別

03。結語

辭職和辭退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從提出的主題上說,辭職是勞動者個人的意願,而辭退是用人單位的意願,但是無論如何,都應該遵守法律規定,避免承擔法律責任,給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帶來負面影響。(圖片源自網路,侵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