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輔警下班途中抓獲一名醉駕司機將遭重罰

10月21日晚,江北區螞蟥梁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輔警胡杰下班剛好路過該事故路段,本來準備提醒雙方儘快拍照撤除現場,卻發現其中一名駕駛員喝了酒。

江北輔警下班途中抓獲一名醉駕司機將遭重罰

事故現場 (黑色大眾轎車為醉酒司機車輛)

當晚21時50分許,江北區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渝澳勤務大隊輔警胡杰良下班準備回家,在駕駛摩托車經過螞蟥梁立交時,剛好遇到一起交通事故,胡杰良見狀,將車停在路邊,提醒雙方駕駛員儘快拍照撤離現場,以免造成擁堵。然而,在雙方駕駛員下車後,卻發現其中一名駕駛員舉止異常,步態不穩,憑著職業敏感,胡杰良感覺到這個駕駛員有問題,很可能是酒後駕車。靠近檢視後,發現該駕駛員醉態明顯,身上有酒氣,胡杰良立即打電話給當班民警到現場處置。

幾分鐘後,當班民警到達現場,對雙方駕駛員進行了身份核實和登記,並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取證後撤除了事故現場。隨後,民警對雙方駕駛員進行了酒精呼氣測試,經測試,其中一名駕駛員李某呼氣結果為237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民警依照程式將李某帶至醫院抽血,以進一步確認其血液中酒精含量。

江北輔警下班途中抓獲一名醉駕司機將遭重罰

駕駛員李某檢測酒精

據李某供述,其當晚在北濱路某餐廳大量飲酒後,罔顧法律,自行駕車準備返回螞蟥梁家中,在行駛至螞蟥梁立交右轉時與對向左轉車輛發生事故。

經民警判定,駕駛員李某因醉酒後駕車,且相對方向行駛的車輛,右轉未讓左轉先行,負事故全部責任。

李某的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行為已觸犯法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李某醉酒值較高併發生交通事故,屬於從重處罰情節,將面臨相應的交通及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