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弟弟身份建立勞動關係,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被裁勞動合同無效

冒用弟弟身份建立勞動關係,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被裁勞動合同無效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此法條規定了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的原則之一是誠實信用。用人單位有如實說明工作基本情況的義務;而勞動者與工作相關的基本資訊,在用人單位要求說明的前提下有如實告知的義務。

現行法律法規對勞動者的年齡有明確限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用工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可以形成勞務關係。而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有著本質區別,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享有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而勞動務合同勞動者不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勞動者的相關待遇和權益,發生糾紛時應按民事糾紛處理。

鑑於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年齡的限制,實踐中有人會違法冒用或盜用他人的身份資訊,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對勞動者資訊進行形式審查的義務,但如果要求用人單位對其審查的結果負責,就勉為其難了,因一般用人單位沒有調查個人資訊的能力和權力,基於法律對勞動者的誠信原則而做形式上的審查,應當認定用人單位履行形式審查就盡到了對勞動者的背調義務。

山東東營61歲老人李某明為從事保安工作,借用其弟弟的身份資訊透過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某公司擔任保安,結果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其近親屬要求確認勞動關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看山東高院如何認定!

案例釋法

案件事實

2017年4月,因陽光職介公司及博奧奇公司對勞動者年齡有限制,61週歲的李某明以其弟李某光的身份與陽光職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被派遣至博奧奇公司從事門衛工作。在博奧奇公司工作期間,李某明一直使用李某光的名字,工資亦是發放到李某光的賬戶中。

2018年2月8日,李某明在值班室工作期間突發疾病,當場搶救無效死亡。其之妻、之子、之女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李某明與博奧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一審法院判決,以陽光職介公司與博奧奇公司簽有派遣協議,李某明以李某光的身份與陽光職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被陽光職介公司派遣至博奧奇公司工作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9年10月8日,陽光職介公司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李某明以李某光的姓名及身份證簽訂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2019年11月22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認定李某明與陽光職介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法律約束力。上述法院判決及仲裁委裁決均已生效。

2020年2月18日,陽光職介公司再次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其與李某明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已經依法對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爭議作出裁決為由,對其仲裁申請不予受理。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則,(2019)魯05民初399號判決僅對李某明與博奧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作出了認定,對於李書明與陽光職介公司之間勞動合同的效力並未作出評價。對於李某明與陽光職介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依法作出了認定。該裁決作出並送達後,各方當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起訴,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無效的勞動合同當然無法建立有效的勞動關係。陽光職介公司再次起訴要求確認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訴訟原則。值得說明的是,由於陽光職介公司、博奧奇公司對李某明冒用李某光身份應聘的事實不知悉,在李某明入職後,陽光職介公司以李某光的名義投保工傷保險,博奧奇公司向開戶名為李某光的賬戶發放工資,陽光職介公司與李某明之間不存在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現實當中,

如果允許冒用他人身份應聘入職,將會導致用人單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被冒用身份者的名義繳納社會保險或投保僱主責任險,當冒名者在提供勞動時發生傷害事故,用人單位所投保的工傷保險和僱主責任險都無法使用。在此情況下,如果認定冒名者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係,則用人單位須承擔用工主體責任,這既對用人單位不公,也不利於良好社會保險秩序的建立

一審裁定:駁回陽光職介公司的起訴。

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