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里程碑!“性教育”納入新版《未成年人保護法》
2020年6月,北京師範大學教授、《中國性科學》雜誌編委劉文利專門撰文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提出修改建議,她建議:用“性教育”代替原有的“青春期教育”,以便有利於在中國開展與普及性教育...
2020年6月,北京師範大學教授、《中國性科學》雜誌編委劉文利專門撰文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提出修改建議,她建議:用“性教育”代替原有的“青春期教育”,以便有利於在中國開展與普及性教育...
SECURITY個人資訊洩露有什麼危害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個人生活已經全方位被網際網路籠罩,對個人資訊的採集和利用成為一種日常現象和剛性需求,個人資訊使用頻率越高,遭遇隨意收集、違法獲取、過度使用、非法買賣等個人資訊洩露情況的機率越大...
其中的處罰也有很多,例如:罰款或送進監獄,沒收其所養動物送到政府,或動物保護組織辦的護養區等另外虐待動物的人:一段時間或終生被禁止養任何動物即使是主人不慎造成自己的寵物走失,也要繳納25英鎊罰款義大利如果狗主人三天不遛狗,將被處以最高達65...
個人資訊保護法規定:除了上述重點外個人資訊保護法還在很多方面做出了規定總的來說“告知-同意”原則是貫穿全文的基礎規制是個人資訊處理者處理使用者資訊的前提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李大慶為我們講述了該法出臺的重要意義精彩發言,不容錯過~↓...
小區刷臉門禁系統根據《個人資訊保護法》規定, 從今以後,沒有取得人個同意,小區物業不得強制個人使用錄入人臉資訊,也不得強制業主或人員人臉識別或刷臉進入小區,也不得強制收集業主個人資訊,否則,就違反了《個人資訊保護法》...
”《個人資訊保護法》規定了,使用者可以拒絕平臺提供的個性化推薦,對於使用者來說,隱私也將得到進一步的保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不是未成年人渣保護法如果在未成年人犯錯沒有得到及時的教訓我想,後果一定是很嚴重的狗sir前段時間看到了一個漫畫分享給大家漫畫轉載自:明白漫畫微信ID:SimpleComics狗sir覺得未成年人保護法就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這就好...
針對App過度收集個人資訊、公共場所安裝攝像頭和人臉識別裝置等個人資訊保護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個人資訊保護法給出迴應,包括處理個人資訊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
從宏觀上看,上世紀八十年代出臺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是站在保護珍惜野生動物,維護生態平衡和基因多樣性的角度上創立的,而不是根據某些動物是否可愛,某些動物是否被更多的人所喜愛劃定的保護範圍...
《個人資訊保護法》的實施從法律層面彰顯了國家對於資訊保護的重視和決心,它對個人資訊的嚴格保護,有助於人們重拾對數字平臺的信心,不會因為過度擔心資料被不合理利用而犧牲使用數字平臺的便利性,這也能在客觀上保證資料的正常流通,促進數字經濟的健康發...
2019年6月29日,王振華在上海一家五星級酒店猥褻9歲女童,7月1日被採取強制措施,事發之後,震驚全國,堂堂上市公司董事長竟行如此喪盡天良之事,簡直是衣冠禽獸,新城控股股價也是應聲3個跌停板,公司名譽受到極大損失,可這些都抵不過受害女童家...
中消協提醒:個人資訊“非必要不提供”一些平臺經營者利用自身掌握的消費者經濟狀況、消費習慣以及對價格的敏感程度等資訊,在交易價格等方面對消費者實行歧視性的差別待遇,在未獲得消費者授權的情況下透過使用者畫像來開展精準營銷...
為此,個人資訊保護法為個人資訊跨境流動設立專門章節(第三章),確立個人資訊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所具備的條件和要求,明確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個人資訊達到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數量的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將在我國境內收集和產生的個人資訊儲存在...
餘盛峰發現,近十年裡,個人資訊的邊界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傳統的隱私觀念已經不再適用於網際網路時代:“利用去匿名化的技術,大資料可以把看似沒有直接關係的資訊定位到個人...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正式實施近年來,校園欺凌、青少年沉迷手機、未成年人網路沉迷等相關問題頻頻進入公眾視野,越來越受到關注...
《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十六條:個人資訊處理者不得以個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資訊或者撤回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
國家本來是出於一種保護所以專門為未成年人制定了這部法律,但是對於這樣無視法律法規,並且仗著有法律的保護而故意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否也同樣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來判刑量刑呢...
對於提供重要網際網路平臺服務、使用者數量巨大、業務型別複雜的個人資訊處理者,本法特別規定了其需要履行的義務,如建立健全個人資訊保護合規制度體系,定期釋出個人資訊保護社會責任報告,接受社會監督等...
這意味著未成年人不能半夜玩遊戲了,父母終於可以安心休息了,不怕孩子會偷偷通宵玩遊戲了...
個人資訊保護法草案提交二審,增加規定:超大型網際網路平臺應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員組成的獨立機構,對個人資訊處理活動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