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女分手富豪男友送房子作為分手費,誰曾想幾年過後房子不翼而飛
法庭上,王女士聲稱房子是前男友的補償,並且前男友也供認不諱,本來王女士以為自己勝券在握,但是法庭最後還是判決王女士歸還房屋...
法庭上,王女士聲稱房子是前男友的補償,並且前男友也供認不諱,本來王女士以為自己勝券在握,但是法庭最後還是判決王女士歸還房屋...
對微信轉賬行為,一審判決以日轉5000元為標準,高於5000元為附條件贈予,低於5000元為表達情意,雙方當事人對此沒有明確約定,該判斷標準缺乏事實依據,本院綜合案件實際情況,酌定吳某向唐某返還款項15萬元...
在本案中,在男女主婚前協議簽訂前,需要透過兩個人的聊天記錄反映是否以結婚為目的,在簽訂婚前協議後,可以非常明顯的可以認定雙方有明確的結婚意向,故男主在整個戀愛期間段向女方所有的轉賬、高額支出如可以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行為,那麼在女主悔婚後,男...
法律課堂民法典設立了居住權登記制度,居住權登記在家庭內部拆遷安置房範圍內有較大適用空間,但該條明確居住權系對他人住宅的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為前提...
對於彩禮錢而言,根據我國的風俗習慣,彩禮錢的給予既可能發生在夫妻結婚登記前,也可能是發生在結婚登記後,彩禮給付的主體既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女方的家人,因此根據不同的情況,彩禮的性質有以下幾種:(1)如果彩禮是贈與給女方父母的,那麼無論是婚前...
面對不厚道的林茂根,房似錦和徐姑姑先是在律師朋友的幫助下找到另一份“贈與書”,再借助新聞媒體和社會監督的力量阻止了林茂根破壞性施工,有關部門實施了罰款...
顯然,郎教授想行使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權,但無法定理由,所以第一回合就敗下陣來最後郎鹹平也是在聯合原配的情況下,根據本法律分析中第三條法規,奪回的財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及各自陳述,雖可以證實原告在結婚前、離婚後亦曾使用過涉案車輛,也保管一把車輛鑰匙,但原告始終未能舉證證實該車輛在簽訂贈與協議以後,其對該車輛已享有絕對、長期穩定的控制和管理權利,在車輛並未完成過戶的情況下,...
這種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大額財物,贈送方可要求返還...
近兩年遇到了很多朋友關於婚姻問題的法律諮詢,今天寫一篇,當你發現對方出軌了,應該怎麼辦,應該做些什麼來保障自己在接下來的利益最大化...
分歧在李某父母未明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對於李某父母贈送的嫁妝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存在以下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嫁妝屬於父母對自己女兒的單方贈與,應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分兩種情況來進行考量:第一種,父母在贈與財產的過程中,沒有明確表示是贈與自己孩子一方的,那自己的孩子在婚後所獲得的父母贈與的財產,一般會被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如果杜媽當時真的同意,簽下了房產贈與合同並公證,那麼姚策就可以安心地讓熊磊去辦理九江房產過戶手續...
本案中的小峰,如果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則其向小美髮的紅包、送的禮物,都視為是一種贈與行為,如果雙方之間就此沒有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則在小美領取紅包,收到禮物後,因財產已經轉移交付,贈與合同生效並履行完畢...
男方將彩禮交於女方父母這是一種地方風俗習慣,當男女雙方結婚目的不能實現或者同居關係無法繼續進行時,作為接受彩禮的父母,負有部分或全部返還的義務...
從另外一個法律角度上說,姚策和許敏沒有血緣關係,很多人認為姚策就失去了這套房子的所有權...
紅包贈與合同可以附義務,發紅包的人要求搶紅包的人參與某活動、完成某任務,諸如投個票、點個贊、砍個價等,那麼就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接受贈與的成員就有義務按照要求完成,否則應當退還該紅包...
那麼,有人一定會問,既然“分手費”或“青春損失費”沒有法律規定,那是不是說,在戀愛期間一方為另一方花的錢就徹底打了水漂還不回來了呢...
1、夫妻一方向第三者贈與財物,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該贈與行為應為無效,另一方有權追回...
甲男、甲女向乙女轉賬338萬元用於購買朝陽房屋的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有證據證明該出資系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