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寫給民營企業的八十個法律風險提示與建議
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終止時,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情形及程式解除或終止,並應當依法及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請您注意遵守該項義務,否則將面臨加付50%至100%、甚至二倍經濟補償金的懲罰的風險...
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終止時,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情形及程式解除或終止,並應當依法及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請您注意遵守該項義務,否則將面臨加付50%至100%、甚至二倍經濟補償金的懲罰的風險...
但它並不是“終身制”並非不能終止和解除只是沒有明確的終止時間用人單位在這14種情況下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4勞動者嚴重失職,...
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因實際經營需要對員工進行調崗,要遵循協商一致變更原則,而“協商一致”僅指事後的協商一致,還是可以包括事先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約定可變更的協商一致,目前實務操作對此仍存在一定的爭議...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被告某裝置公司依據《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與原告李某某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規則》提出,運用第三方電子證據保全,或者透過雜湊值校驗、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對簽訂電子勞動合同流程中的關鍵節點(包括實名認證、證書申請、檔案發起、意願確認、檔案簽署、檔案歸檔等各個關鍵節點)進行存證,可以認定為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輸、儲存全...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況下是可以直接進行舉報投訴的讓勞動行政部門介入讓自己拿到勞動合同總結一下沒簽勞動合同或...
房XX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李某的工資一直按照40000元/月予以發放,且連續發放了15個月,應視為勞動合同已變更,房XX公司無需支付工資差額及工資120,000元...
法院審理一審法院認為,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則,(2019)魯05民初399號判決僅對李某明與博奧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作出了認定,對於李書明與陽光職介公司之間勞動合同的效力並未作出評價...
哈嘍,各位網友大家好,很多網友都苦惱當初和單位簽訂的是空白合同,唉,為了半鬥米不得不折腰啊,而如果後面遇見勞動糾紛時,又擔心單位拿出填好內容的他已經簽好字的勞動合同,他百口難辯可能會導致自身利益受損,在此我告訴你面對空白合同時,你可以有3類...
哈嘍,各位網友大家好,很多網友都苦惱當初和單位簽訂的是空白合同,唉,為了半鬥米不得不折腰啊,而如果後面遇見勞動糾紛時,又擔心單位拿出填好內容的他已經簽好字的勞動合同,他百口難辯可能會導致自身利益受損,在此我告訴你面對空白合同時,你可以有3類...
事實勞動關係經過仲裁委員會及法院審理認為:畢業生就業協議是小陳和公司之間建立勞動關係的意向,公司在“單位錄(聘)用畢業生稽核備案表”蓋章確認,說明小陳已經被公司錄用,並且這期間小陳一直在給公司的專案開展從事設計和校對工作,雖然公司未與小陳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了辭職必須向公司提供紙質書面申請書或辭職信,那麼以收到員工傳送的電子郵件就認定雙方勞動合同已經解除,對用人單位來說可能會存在辭職手續不完備的風險...
小王最近遇到了一件煩心事,他已經在這家公司工作6年了,與公司已經簽了兩次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了,現在第二次籤的合同也即將要到期了,不久之後就要續簽合同了...
點選載入圖片【案例】(2018)粵民申13531號張丹(化名)是東莞某電子公司的一名主管,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年終獎發放當天或之前離職的職員無權享有當年年終獎”...
2個月後,張某以工作時間嚴重超過法律規定上限為由拒絕超時加班安排,某快遞公司即以張某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打個比方,我今天剛到公司報道,已經到下班時間了,可是帶我的老員工和其他的同事都沒有回家,我不知道自己能不能現在就下班,但是已經沒有事情做了,很困惑...
另一觀點認為(即本文判例觀點),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用工之日”不能簡單理解為勞動者第一次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因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已經有了一定的工作年限,續簽勞動合同可能會涉及到職位、工資、福利等內容的變化,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進行協...
”訂立2次勞動合同後,是否強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合同,各地對於法條的解釋不一:(1)以北京為代表的(天津、廣東、江蘇、浙江)地區認為:勞資雙方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用人單位有義務根據勞動者要求配合是否續訂、訂立固定期限或者無固...
辭職由勞動者提出,並應該遵守相關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公司在任己行提交的員工請假單上以加入公司前已婚為由,對任己行的婚假申請不予批准,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屬於拒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義務的行為...